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规范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扶贫办《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鲁财工〔2017〕13号)和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商发〔2017〕5号)及《沂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沂政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办沂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企业。
第三条 承办企业是指经合法依规并通过相关程序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项目管理秉承节约、务实、高效的管理原则
(一)节约原则:秉承厉行节约,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和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利用农村现有资源,使资源发挥更大收益
(二)务实原则:坚持实用照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使资金效益最大化
(三)高效原则:坚持高效原则,加强沟通,及时反馈,按项目计划和时间节点完成项目进度。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项目承办企业的确认,由县商务局报县政府后,依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择优选择项目承办企业。
第六条 县商务局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内容、与承办企业签订合同以及审验承办企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实地检查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对未达到计划要求的,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未按合同要求和实施内容建设的承办企业,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承办资格,并追回预拨的项目资金。
第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商务局应对各子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进行“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项目过程管理,做好日常项目承办单位督查记录。定期引导和鼓励项目承办企业加强对电商扶贫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做好电商精准扶贫,同时加强对电商扶贫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报道。
第八条 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目标,县商务局要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合同,定期检查承办企业的工作成效。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子项目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尽快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及时公示和拨付资金;对未完全达到项目建设要求但预期可以达到要求的承办企业,督促其加快项目建设,合理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取消其承办资格,追回预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及时寻找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接手承办或重新进行政府采购流程
第九条 要求承办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定期对承建企业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建设安全,对疏于安全管理的承办企业,坚持一警告、二整顿、三撤销的工作原则,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承办企业,将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项目承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加以规范与制约。县商务局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有关企业销售假冒伪务产品、同售劣质农副产品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扶持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彻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沂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栏,设置征求意见窗口和纪检监察、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公示实施方案,项目承办企业,工作进度、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和工作绩效。根据商务部和山东省商务厅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站点日报、项目月报、项度年报、电商扶贫等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沂南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县纪委举报电话:0539-3250921 县审计局举报电话:0539-322194 县商务局电话:0539-323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