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索引号 hbj1/20260810-00010 公开目录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关于对完善肉鸭出口养殖环节环保备案管理推动肉鸭产业规范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从洪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肉鸭出口养殖环节环保备案管理推动肉鸭产业规范发展的建议》收悉,您立足我县肉鸭产业发展实际,精准指出当前肉鸭养殖场出口环保备案管理存在的堵点难点,提出的分级管理、容缺纳入监管清单等建议贴合产业发展需求,对规范畜禽养殖环保管理、稳定肉鸭出口产业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深表感谢。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现将相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法定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明确规定,畜禽养殖项目环评手续实行分类管控,建设单位须严格遵照名录确定环评类别,不得自行调整。

1、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审批。

一是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其他畜禽按养殖量折算生猪当量);二是无出栏量、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其他畜禽同步折算);三是选址位于环境敏感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肉鸭养殖场需按照折算标准核算养殖规模,达到上述阈值的,必须依法编制环评报告书,完成审批后方可投产、纳入出口养殖供应体系。

2、仅需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

未达到上述报告书规模标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小规模养殖主体,仅需完成环评登记表线上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备案材料是养殖场纳入出口监管清单的基础环保手续。

3、规模化养殖判定统一执行《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划定标准,所有养殖场均需先完成对应环评手续,方可纳入常态化环保监管。

二、针对您提出两项问题的现有监管执行说明

1、关于部分养殖场环保设施齐全但历史手续缺失,无法办理出口环保备案问题。

环保备案、出口养殖准入均以法定环评手续为前置硬性条件,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属于国家强制性管理规定,无豁免办理情形。针对设施运行正常、粪污资源化利用达标但手续不完善的养殖场,我局可按照养殖规模判定所需环评类型,分批协助规模场编制报告书、小型场完成登记表备案,限时补齐历史环保手续,手续完善后即可正常申报出口环保备案。

2、关于出口养殖环保监管实行全量刚性要求、缺少差异化管理措施问题。

出口禽肉养殖溯源监管由海关、农业、生态环境多部门联合管控,环保合规是出口准入底线,刚性管控要求源于进出口食品安全、流域污染防控双重政策要求。但在法定环评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我局可实施差异化监管:对粪污全量资源化利用、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环保台账完整的合规养殖场,降低日常现场检查频次,落实差异化便民监管举措。

后续我们将持续优化畜禽养殖环保监管服务,兼顾生态环境管控刚性要求与肉鸭产业稳定出口发展需求。也恳请您持续关注我县畜禽养殖环保管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共同推动肉鸭产业绿色规范发展。

联系电话:0539-3221502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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