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33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发〔2016〕18号 |
成文日期 | 2016-12-03 | 发布日期 | 2016-12-06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失效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县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 |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全县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 沂政发〔2016〕18号 为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升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6〕77号)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自2016年12月起,在全县开展为期两年的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全面彻底查处全县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治理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2.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特别是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 3.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公交站场、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 4.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和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 6.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的; 7.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8.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应当主动申报、自行整改违法建设。主动申报应到所属社区(村居)委员会、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咨询办理。自行整改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自行整改最后期限为2017年5月31日。 三、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拒不自行整改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整改验收不合格,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拆除;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拒绝缴纳罚没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计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将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再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贷款等手续。 四、本通告发布后,违法占地和未经批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新增违法建设,一律拆除。 五、广大干部群众应当主动监督、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县“两违”整治办3610007;县城管执法局3787766;县住建局3221520;县规划局3617028;县国土局3221546。 六、阻碍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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