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574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发〔2018〕7号 |
成文日期 | 2018-02-22 | 发布日期 | 2018-02-23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实施沂南县2017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实施沂南县2017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沂政发〔2018〕7号 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来《关于实施沂南县2017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沂国土资报〔2018〕27号)收悉。经研究认为:你局拟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的规定标准;拟定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符合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临政办发﹝2015﹞29号)规定标准,拟定的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切实可行,同意该方案。 望你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按规定时限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并对其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切实落实好需要安置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以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此复。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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