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582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发〔2018〕5号 |
成文日期 | 2018-02-10 | 发布日期 | 2018-02-15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
沂南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沂政发〔2018〕5号 2018年2月9日,省政府《关于沂南县2017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138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10.0775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辛集镇叶艾村和凤头村,总面积8.3170公顷,涉及辛集镇叶艾村和凤头村土地(耕地7.0880公顷,林地0.5121公顷,交通用地0.492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468公顷,住宅用地0.0775公顷)。该地块作为商服用地。 地块二:位于辛集镇黄山沟村,总面积0.8419公顷,涉及辛集镇黄山沟村土地(耕地0.8419公顷)。该地块作为商服用地。 地块三:位于辛集镇黄山沟村,总面积0.9186公顷,涉及辛集镇黄山沟村土地(耕地0.6674公顷,交通用地0.2512公顷)。该地块作为商服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批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政府《关于沂南县2017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138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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