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3-000029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发〔2016〕9号 |
成文日期 | 2016-06-28 | 发布日期 | 2016-06-30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沂政发〔2016〕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切实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相关规定,自2016年6月3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具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自2016年6月30日起,在沂南县县域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沂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停止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原依法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沂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位于沂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县城人民路38号)。各类不动产登记依法依申请办理,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详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或到县国土资源局网站查询。咨询电话:0539-3252215。 特此公告。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