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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3-0000293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15〕22号
成文日期 2015-09-18 发布日期 2015-09-22
统一编号 ​YNDR-2015-001001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15〕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南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5〕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因各种突发性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政府和社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时限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精神抚慰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捐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一事一议,分类施救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包括: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

(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

(三)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的临时性困难家庭;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注: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遭遇重特大疾病、交通事故、溺水、火灾、人身伤害、教育、见义勇为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赔偿或者补偿,或者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因投资、理财、经营不善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家庭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具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六)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却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七)除个人居住外拥有多处私有房产和出租房的;

(八)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临时救助的标准

第六条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

第七条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我县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一般为每户5000元。

(一)对因家庭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给予1000元到3000元救助。

(二)对因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力支付医药费,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2000元到5000元救助。

(三)对因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有人员伤亡(人身伤害),未得到有关赔偿的,最高给予10000元救助。

(四)对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一般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给予1000元以下救助,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自筹资金自行审核审批实施救助。

第四章临时救助的程序

第八条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沂南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暨审批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证明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重病患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出示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车祸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含县)以上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当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学校、单位(村、社区)有关证明。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的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并受理救助。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社区居委会和相关单位的协助下,应对所有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临时救助的家庭,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接到审核意见后,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的家庭,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实施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在批准后全部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县民政部门委托申请人所在单位、村(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特事特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符合临时救助的对象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由县民政部门指定专门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由同级政府负责筹集。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临时救助预算。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应当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临时救助的监督

第十五条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物价上涨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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