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3-000028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发〔2015〕14号 |
成文日期 | 2015-04-10 | 发布日期 | 2015-04-10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治理集贸市场占道经营问题的通告 |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治理集贸市场占道经营问题的通告 沂政发〔2015〕14号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解决县城区、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占道经营问题,保证交通顺畅和群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沂南县集贸市场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对国、省、县级道路沿线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的马路市场依法予以规范整顿和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城区、全县境内所有县级以上道路、主要景观道路沿线集贸市场,重点是城区团山路界湖集、229省道铜井集、铜鲁路鲁庄集、澳柯玛大道许家庄集、227省道大庄镇河村集、苏村镇夏家小河集、205国道双堠镇崖子集。 二、治理时间:自即日起进行宣传发动并自清自查自纠;4月中旬组织开展联合集中整治专项行动;6月30日前,取缔设立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其他交通要道的马路市场,全面进入市场或专用场地经营。 三、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等自由贸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安排市场开办单位(驻地村)限期规范或搬迁。有专业市场的必须入场经营;有场地但暂时条件差的,创造条件入场经营;没有市场和专用场地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占用道路从事经营的经营户,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并予以处罚。 五、马路市场经营户和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配合对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行为的取缔工作,对妨碍、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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