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fb/2023-0000290 | 主题分类 | 重大项目建设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发〔2015〕15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4-17 | 发布日期 | 2015-04-20 |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中 |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政府投资项目工作程序的通知 |
|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程序的通知 沂政发〔2015〕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农林水、交通、城建、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科技进步、现代服务业等基础产业项目及教科文卫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实行严格的论证、审批制度,按照“部门申报,财政发改部门会审,政府审定”的程序进行。主要分为年初预算项目、年中追加项目、紧急督办项目。 1.年初预算项目。(1)各有关部门于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本部门下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进度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等。县财政、发改部门对部门提出的年度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初审,并于12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及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计划的建议,报县政府审定。(2)县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县级财力情况,本着“先急后缓、量财而为”的原则,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体计划。(3)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体计划,县发改部门要将项目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并于当年2月底前向提报部门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县财政部门要将项目列入年度建设项目预算并于当年2月底前向提报部门下达项目预算批复。 2.年中追加项目。年初未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但根据发展实际确需当年实施的项目,须先办理追加立项审批手续方可实施。追加立项审批程序仍按年初预算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办理。 3.紧急督办项目。对上级督办等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县会议纪要等批复文件作为立项审批的依据,并到县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列入当年发改立项及财政投资计划。 4.已列入县财政预算的项目当年未实施的,一律不结转下年实施;下年需继续实施的仍须按年初预算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报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实施项目的规划、土地、环评、节能、人防、地震、消防、气象、招投标和建设等相关手续。 二、招投标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招标方式及适用范围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适用范围如下: 1.公开招标项目 (1)凡项目投资估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估算造价在1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都必须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纳入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2)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估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行为,都必须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纳入我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2.邀请招标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须取得县里相关的会议纪要等批复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指挥部)形成书面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行政主管部门及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 3.可不招标项目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等特殊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3)因县里临时确定的紧急督办项目等,达到规定限额仍须进行公开招标,但因施工时间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的,可参照可不招标项目第二条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下属企业实施,但下属企业不得出租、出借资质或转包。下属企业不能实施的项目,须根据县里会议纪要等批复文件的安排实施。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按规定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要严格控制可不招标项目的审批,可不招标项目一般仅限制在紧急督办项目中,年初预算项目和年中追加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可不招标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或指挥部)须取得县里相关的会议纪要等批复文件,并将项目概况、实施方案、预估投资等基本情况形成书面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行政主管部门及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 不招标项目的预结算审核与项目跟踪评审办法同招标项目相同。 (二)招投标审核 1.招标控制价的审核 (1)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限额设计。 (2)项目施工图纸完成后,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县规划、质监、财政等部门及项目建设、设计单位及中介机构进行会审,并报县领导审定。 (3)审定后的图纸经项目建设总指挥签字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连同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评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之内。 2.招标文件的审核 建设单位须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初稿报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工程款的拨付方式等内容。未经县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招标文件一律不准发售。 (1)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审核招标文件中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是否与财政评审确定的数值一致;在废标条款的设立上,不但要明确控制工程的总造价,还须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控制。 (2)结算方式的审核。由县财政部门每年初组织县审计、住建、交运、物价等部门及部分中介机构、施工企业代表,通过市场考察、询价、组织价格论证会等方式,确定当年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编制审核依据及主要材料价格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按季度调整修正,发布到相关中介机构及部门,作为审计部门及中介机构预结算编制审核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及受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须严格按县财政部门发布的标准确定结算方式及定价,随意约定的结算方式及定价无效。 (3)拨款方式的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拨付方式统一确定为:土建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6:2:2的比例分三年拨付;绿化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拨付;货物采购项目,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按7:3的比例分二年拨付;勘察设计服务费按7:3的比例分二年拨付;监理服务费在跟踪服务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6:4的比例分二年拨付。在价款的结算上,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审核后还须报县审计部门复审,在未出具审计结论前,拨付工程款必须预留不低于评审中介机构结算价款的10%作为审减预留金。项目建设单位及受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需按以上方式确定拨款比例,突破上述拨款比例的,责任由合同签订单位承担。 3.合同的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能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拟订的合同草稿需报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县住建、城管执法、交运、水利等部门都要在本行业筛选一批信誉好、资质高、在我县业绩突出、无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建立优秀施工企业信息库。评标时,对入库企业可适当进行加分。同时,上述部门要加强企业招投标及施工过程的监督,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并做好企业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在县政府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发布,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投标。 三、工程变更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因实际情况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县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的通知》(沂政办发〔2014〕42号)文件要求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一)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四方会审”形成意见,报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由指挥部总指挥召集“四方会审”单位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形成书面意见,由总指挥签批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工程变更审批权限。根据工程变更的性质,将工程变更区分为可选择性变更和不可选择性变更两种情况办理审批。重点控制可选择性变更,按单项工程变更额占整个工程合同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审批权限:比例在1%以下的,变更申请报告由总指挥签批后,报县财政局备案;比例在1%以上(含1%)、10%以下的,变更申请报告由总指挥签批后,报县长签批;比例超过10%的(含10%),变更申请报告由总指挥签批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沟、溶洞、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不可选择性变更情况,简化变更审批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召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财政评审及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现场查勘,集体会商,边报批、边实施,由总指挥签批后报县财政局备案,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县财政局汇总上报县政府审批追加投资。 四、财政评审与审计监督 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县财政部门的全程跟踪评审监管与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一)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评估任务的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从中标备案的评审中介机构中选派。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委托,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评估结论,一律不作为财政支付的依据。 (二)项目实施后,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评审工作人员及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共同负责该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监管,包括预算编制、工程跟踪及结算审核。 (三)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对工程量收方计量、隐蔽工程确认、市场询价等情况,都要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财政评审及评审中介等相关各方共同参与,做好现场签证。签证资料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一律不予认可。 (四)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实行项目评审小组初审、稽核组复审、审计局终审三级审核制度。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评审小组、设计、监理、施工企业等相关各方举行结算会审,形成初步结算审核报告,作为一级审核报县财政局。 2.县财政局组织工作人员及另外一家评审中介机构组成稽核组,对一级审核结果实施稽核,形成正式财政评审报告,作为二级审核。 3.在县财政局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后,达到规定数额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审计局复审,作为三级审核。县审计局审核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五、资金管理 (一)财务管理 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一般由指挥部依托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指挥部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一位财务签批人,行使财务“一支笔”职责。款项的支付应依据相关程序,经项目建设指挥部经办人、复核人、财务签批人签字(财务签批人与项目依托的法人单位法人不属同一人的,还要由法人单位法人签字)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二)支出管理 1.拨款程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实行县长“一支笔”审批制度。资金拨付的基本流程为: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或指挥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报已完成工作量清单→项目建设单位(或指挥部)审核施工单位提报的资金申请,根据已完工进度及合同约定向县政府提报资金申请报告→县长签批意见,并转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县长签批意见核拨资金或提出办理意见。 2.拨款方式。县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除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建设单位管理费及不适宜直接支付的零星支出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外,工程款、供货款等其他支出一律采用直接支付方式。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支付业务时,除差旅费、零工费等数额较小、必须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支出外,其他项目一律采用转账支出。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投资预算,下列情形县财政部门不予确认,一律不予核拨建设资金。 1.未纳入年初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建设项目; 2.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追加建设项目; 3.无县会议纪要等批复文件的建设项目; 4.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建设项目; 5.未执行招投标制度的建设项目; 6.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六、法律责任 (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规定,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按规定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土地、环评、节能、人防等手续的; 2.干预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 3.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等工程变更的; 2.未经依法组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3.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4.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县政府成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在对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咨询评估中介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和对工程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县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六)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