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3-0000291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发〔2015〕17号 |
成文日期 | 2015-06-25 | 发布日期 | 2015-06-29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沂政发〔2015〕17号 为切实加强农药销售使用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山东省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以下高毒高残留农药。 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3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二、从2015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药(17种)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氧乐果、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比久)、水胺硫磷、灭多威、硫丹、溴甲烷、氟虫腈。 三、从2016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药(9种) 百草枯(水剂)、乙草胺、毒死蜱、三唑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 凡发现非法销售或使用以上农药的,一律依法予以没收,并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0539-3263020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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