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3-000029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发〔2015〕25号 |
成文日期 | 2015-10-16 | 发布日期 | 2015-10-23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通告 |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通告 沂政发〔2015〕25号 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严厉打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规划、住建、国土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二、凡属违法建设,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由违建者负责及时清理并平整场地,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三、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以县城管执法局为主,界湖街道、沂南经济开发区、县公安局配合,或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对参与违法建设施工的企业,由县住建局负责搞好不良行为记录,不允许参与今后县内工程招投标,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资质;对涉及违法占地的,由县国土局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供电、工商、税务、自来水、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者办理相关证照。 四、鼓励社会各界检举揭发违法建设行为;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参与或造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从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5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6日。 特此通告。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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