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xrmzf/2018-00038777 | 公开目录 | 沂政发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0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监管的通告 |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监管的通告 沂政发〔2018〕2号 春节将至,为全面加强全县公共安全监管工作,预防交通、消防、危爆物品等领域案(事)件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安全、和谐、有序、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沂南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沂南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举办焰火晚会、擅自大规模集中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举办游园、灯会、庙会等各类大型活动。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集贸市场、批发商场私搭乱建、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祭车、祭路。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公园、湿地及周边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七、严禁在公路两旁占道经营、摆摊设点;严禁在店外经营、无证非法零售烟花爆竹。 八、严格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举办大型群体性文体活动和在街道两侧举办商品促销活动。 九、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各类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 十、严禁超载、超员、超速、私自改装车辆非法营运等违规运输行为;严厉打击无证驾驶、酒驾、毒驾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公安、工商、交通、城管、文化等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公共安全监管,依法履行职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十二、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安全保卫责任;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执法,切实做到有禁必止、违禁必惩。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对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要及时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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