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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3-0000305 公开目录 沂政发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8-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公告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公告

沂政发〔201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沂南县河道、水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已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现公告如下:

本次划界确权的重点是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及其他县级河道、水库。

一、划界标准

(一)河道工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

1.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2.堤防保护范围。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城区段河道可根据实地情况适当调整。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①建设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②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和树木,设置行洪障碍物;③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④开挖窖井、垦堤种植;⑤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垃圾。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水库工程。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划界标准。①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②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③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100米;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5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的,取3-5倍坝高;若副坝坝高大于15米的,不得小于5倍坝高);小型水库大坝坡脚外30-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100米。④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50米.

2.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划界标准。①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②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中型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5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100米。③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3.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在竣工验收前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四)设置界桩。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划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五)界桩的制作安装标准。界桩的制作安装参照水利部《河库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制作与安装标准(试行)》进行配置。

二、确权登记

已确权划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河道、水库及水利工程,且工程面貌和管理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换领《不动产权证书》。因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工程面貌和管理范围发生变化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勘测划界,及时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从未确权划界的河道、水库及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水利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勘测划界后,及时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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