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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0-0000325 公开目录 沂政发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沂政发〔202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等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并满足现状管理原则,县水利局完成了全县农村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现将划界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主要对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的66条镇级河道和56座小型水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秉承满足河湖管理保护需要,又考虑实际情况,同时兼顾好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一、河湖划界标准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准:对有堤防的农村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农村河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或水文资料核定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科学划定管理范围;难以核定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的小型沟渠等,管理范围以现状岸边线(河口线)外2米确定,最低以现状河口确定。

(二)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划界标准:①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②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③小型水库大坝坡脚外30-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100米。④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50米。保护范围划界标准:①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②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米。③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二、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进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坟、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侵占河湖渠及水利工程的活动;

(五)损坏河湖渠及水利工程上的防汛设施、远程监控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标志桩以及通信等附属设施;

(六)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七)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特此公告。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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