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3-000030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发〔2021〕4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失效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公告(原车辆厂部分片区房屋征收公告)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公告 沂政发〔2021〕4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原车辆厂部分片区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北至人民路、南至永兴路、东至水渠、西至车辆厂新建区。(详见图示红线范围) 二、停办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片区范围内停止办理以下事项: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抵押等; (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等各类经营许可证照;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行为; 以上事项的停办期限为一年。 特此公告。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相关文章: 动漫解读:《沂南县人民政府公告》 文字解读:《沂南县人民政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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