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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3-000030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21〕4号
成文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3-10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公告(原车辆厂部分片区房屋征收公告)

沂南县人民政府公告

沂政发〔2021〕4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原车辆厂部分片区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北至人民路、南至永兴路、东至水渠、西至车辆厂新建区。(详见图示红线范围)

二、停办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片区范围内停止办理以下事项: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抵押等;

(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等各类经营许可证照;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行为;

以上事项的停办期限为一年。


特此公告。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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