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1-0000239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办发〔2021〕37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整改方案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整改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整改方案》已经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整改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整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健全工作机制,摸清设施底数,查找问题短板,强化整改落实,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提升全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2021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清查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022年6月底前,排查问题全面解决。 二、时间安排及整治要求 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整改工作于2022年6月底结束。整治工作对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检查整改。其中,本方案中的城镇居住区包括城镇商品房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家属院、公寓楼等各类居住区,以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为界限,分为新建小区和既有小区。既有小区是指2014年5月26日之前已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新建小区是2014年5月26日之后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 三、整改措施 (一)体制机制建设方面 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建立完善我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将县民政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召开专题部署会议,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导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由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业务科长任成员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履行好设施规划、设计审查职责,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征求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意见;并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履行好督促建设和移交职责,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未按规定配建或移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要依法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民政部门要履行好设施管理职责,对配建设施加强统一登记管理,加强监督指导,确保用于开展养老服务,对改变用途的依法责令整改或给予处罚;做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修订工作,履行好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做好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注册登记,在县区层面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等手续审批办理工作。 (二)养老设施配建方面 1.新建小区 (1)针对在建小区未规划养老服务设施问题。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对可以补充审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补充规划意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后由住建部门督促开发商进行补充配建;对不能补充审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变更物业用房或周边小区共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和移交工作,移交后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并委托运营。(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道)、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民政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2)针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新建小区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问题。由属地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变更物业用房或周边小区共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和移交工作,移交后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并委托运营。(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民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3)针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配建面积问题。由属地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变更物业用房或周边小区共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和移交工作,移交后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并委托运营。(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民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4)针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问题。由属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民政部门联合进行清查,恢复养老设施功能,并将设施移交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并运营。(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民政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5)针对后期新开发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问题。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履行好规划设计及审批职责,督促开发企业在小区内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2.既有小区 (1)针对既有小区未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问题。由属地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变更物业用房或周边小区共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和移交工作,配套完成后移交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并委托运营。(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道)、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中心、民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2)针对既有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配建面积问题。由属地乡镇(街道)、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变更物业用房或周边小区共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和移交工作。配套完成后移交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并委托运营。(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道)、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中心、民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3)针对既有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商解决。 (三)养老设施规划方面 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聘请专业机构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10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修订,并根据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情况,及时报请县政府批准实施,为后期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提供规划依据。(责任单位: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改实效。坚持实事求是,按照方案要求,如实开展各项自查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数据准确、符合实际,坚决杜绝虚报数据、瞒报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间节点,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坚持整改存量问题、遏制增量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整改具体问题基础上,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行落实,确保存量问题按期清零。 (二)加强政策支持。按照《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整合闲置土地和设施建设改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政策,积极整合小区周边零星碎片化土地,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优先用于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三)强化督导调度。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整改进展,并上报有关情况。民政部门要根据前期填报完成的新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附件1、2),于每月25日前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整改进展情况(附件3)报县工作专班;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前、2022年6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县工作专班。 附件:1.新建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 2.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 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及进展统计表 4.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5.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 相关文章: 文字解读:《沂南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整改方案》 音频解读:《沂南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整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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