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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1-000025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1〕35号
成文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1-11-01
统一编号 YNDR-2021-002008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沂南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渣土运输管理,规范渣土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沂南县辖区内从事渣土运输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渣土产生单位、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渣土运输单位)承担渣土安全运输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渣土安全运输的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运营条件,加强安全运输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渣土安全运输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政府加强对渣土安全运输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一)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渣土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渣土运输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件。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渣土消纳和综合利用工作,确定渣土弃置场所,依法行使渣土处置许可手续查验,对沿路抛洒和非法倾倒等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县交警大队负责根据渣土运输企业的申请,对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有效进行审查,设定渣土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时间,督促渣土车按规定悬挂号牌,并采取密闭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渣土运输通行证并建立档案;对未获得通行许可或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渣土运输车辆依法实施处罚。

县交运局负责指导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动态定位监管系统并做好运行管理,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运输车辆依法进行查处;对查处的违法车辆依法依规做出处罚。

县住建局负责在建房屋市政工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地的渣土监管,加强对进出施工现场渣土车辆的审核检查,督促开发及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加强建设工地现场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工地内的车行道进行硬化,设置封闭围挡、车辆冲洗设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工作。联合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渣土车密封不严、不冲洗或冲洗不到位问题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对阻挠执法、妨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涉黑涉恶的个人或组织予以严厉打击,保障渣土运输市场秩序稳定发展。

(二)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渣土运输单位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辖区内渣土运输企业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有效消除渣土施工作业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渣土运输单位和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要求的条件和资质。

(一)渣土运输企业必须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道路运输证》《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等证件(资质)。

渣土运输企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符合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符合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渣土运输车辆申领《道路运输证》,应向县交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符合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渣土运输单位申领《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应向县交警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符合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悬挂有效机动车号牌,持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具有营运资质且在有效期之内

(三)从事渣土运输的驾驶人员,须经业务、技能、法律法规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资质(资格)。

综合执法、交警、交运、住建等负有渣土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的,不得核发车辆运输资质和人员从业资格。

第七条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一)存在违规加长、加宽、加高货厢栏板,轮胎不符合要求,非法改装或不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的;

(二)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企业未落实有效安全防控措施的;

(三)私人车辆挂靠在渣土运输企业名下的;

(四)渣土运输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满12分、逾期未参加审验的。

第八条 县交警大队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制定渣土运输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督促建筑工地、搅拌站、施工单位、渣土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对运输车辆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对问题隐患及时清零销号,坚决杜绝车辆、驾驶人员“带病”运输作业。

第十条 运输企业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不符合保障运输安全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运输车辆改装改型、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故意遮挡号牌、污损号牌、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报废车;

(二)运输车辆有严重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反运输安全行为的;

(三)运输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

(四)运输车辆不按许可的时间、线路进行运输,违反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

(五)运输车辆不按规定采取密闭遮盖措施,运输过程中有掉石、滴漏、扬尘等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行为的;

(六)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交运、交警部门应当建立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安全运营信息库,如实记录车辆、人员和违法行为信息并建立共享信息机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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