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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2-0000190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7〕33号
成文日期 2017-05-03 发布日期 2017-05-03
统一编号 ​YNDR-2017-002002 有效性 废止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承担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二次流转职能,确保抵押权实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45号文件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农地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收储公司(以下简称收储公司)是指由政府牵头,社会资本参与发起成立的,对农地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接受抵押权人委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储并通过二次流转等方式处置变现的市场经营主体。

第四条收储公司接受县农地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利用县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进行运作,县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负责平台日常管理。

收储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保本经营。董事会由入股各方人员共同组成,委派经理进行日常经营。

第二章 资本构成

第五条收储公司初始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政府牵头成立,财政控股。

第六条筹集渠道:

(一)财政出资;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股。流转土地面积较大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镇供销合作社入股;

(三)担保公司入股。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入股;

(四)自然人入股;

(五)经县农地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其他适宜的市场主体入股。

第三章 公司运作

第七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的,经抵押权人和收储公司协商一致,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收储公司处置。收储公司依处置收入、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并支付委托费用,处置收入在100万元(含)以下部分的按10%支付;超过100万元(不含)不足500万元的部分(含)按4%支付;超过5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2%支付。

收储公司在处置过程中如需支付承包方“租金”的,由收储公司代付。

第八条收储公司处置经营权取得的收入,首先支付委托费用及偿还代付,剩余部分交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按《沂南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沂政办发〔2016〕24号)中规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超出贷款本息部分归还借款人。

第四章 经营权处置

第九条收储公司对收储的土地经营权按挂牌流转、协商流转、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的顺序处置。

(一)挂牌流转:由收储公司通过县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二)协商流转:由收储公司通过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布流转信息,或与村委会等组织协商。

(三)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托管或代耕代种。

第十条乡镇政府及村两委要充分发挥地缘人缘优势,积极协助收储公司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流转及处置,确保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土地经营权处置按《沂南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办法(试行)》(沂政办发〔2016〕24号)确定价值评估方式、评估程序、评估价值等。处置收入由收储公司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抵押物处置收入资金拨付。经收储公司通过二次流转等方式处置后,对于处置后的收入,收储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三条为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实现土地经营权二次流转,对承接主体给予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同时,优先给予贷款或其他融资支持,实施利率优惠。

第十四条建立与完善利益连结机制。落实各乡镇土地二次流转及处置中的监管看护、处置协助责任,对工作措施不力,出现非法侵占土地经营权、哄抢破坏地上基础设施等影响流转及处置等情况的,对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追责,对成绩突出的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对积极参与协助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二次流转及处置的乡镇政府,由收储公司依处置收入、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并支付管理费用,处置收入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5%支付;超过100万元(不含)不足500万元的部分(含)按3%支付;超过5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2%支付。

对行政村的工作配合情况,由属地乡镇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综合交易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产权交易、融资、评估、担保等一条龙服务体系,并实现与土地收储公司串联式工作机制,提高处置变现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收储公司在处置农地经营权中的事项,应及时到当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农地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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