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23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办发〔2016〕17号 |
成文日期 | 2016-06-20 | 发布日期 | 2016-06-20 |
统一编号 | YNDR-2016-002004 | 有效性 | 废止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提高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界定。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规划区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3层(含3层)以下住宅。 第三条监管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为辖区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管主体,乡镇(街道、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责任。 第四条监管范围。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原则上都要到乡镇(街道、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备案,纳入监管。在此基础上,重点对以下工程进行监管。 1.农村房屋建设工程; 2.高度在1米以上、长度在10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工程; 3.高度在1.5米以上、长度在10米以上的各类院墙; 4.现场施工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工程; 5.辖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和附属工程。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监管重点确定其他纳入监管的项目,并编制目录,确保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监管的全覆盖。同时,隶属于交通、水利、电力、安监等部门管辖的小型工程,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 施工队伍。鼓励注册成立村镇建设工程公司,主要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并履行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村镇建设工程公司要有固定办公场所,至少各配备1名有资格证书的技术员、安全员,对村居施工队实行统一管理,具备条件的村居施工队可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六条从业人员。各施工队伍要做到从业人员相对固定,并根据工程量大小,购买一定数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业人员应根据实际年龄从事相应的工作,不得超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定期组织辖区内所有建筑从业人员参与培训,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培训进行指导和师资支持,对培训合格的颁发从业人员合格证书。对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参与建筑施工。 第七条安全监督员职责。在各村居、企业设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员。村居安全监督员原则上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企业安全监督员由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兼任,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安全监督员必须在村居、企业建设行为开工前报告,并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巡查执法。乡镇(街道、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在接到村镇建设工程公司和村居、企业联络员的报告后,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落实巡查监管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并由设计、施工单位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应优先考虑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 第十条本办法没有涵盖的乡镇(街道、开发区)辖区内的小型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相关文章: 解读《沂南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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