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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1-0000206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1〕25号
成文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06-23
统一编号 ​YNDR-2021-002004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县属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临沂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沂南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县属企业)和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导致市场竞争有失公平。

(二)量力而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程序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

(四)诚实守信。企业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慈善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对外捐赠要按照企业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年对外捐赠规模不超过25万元。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相应压缩或暂缓。连续三年营业利润率下降超过10%,或当年出现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资产负债率超过65%、资不抵债等其中一种情况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十条县属企业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其批准,各所属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县属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内部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合理确定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第十一条县属企业应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决算管理。

企业应在25万元的额度内合理安排捐赠预算,暂不列明细捐赠项目和数额,在捐赠实际发生时,按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县属企业不得安排超出预算范围和金额的捐赠项目。

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县属企业应就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县属企业应按年度汇总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全部对外捐赠情况,在年度终了后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县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按照国家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相关财务处理工作。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属企业应当利用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手段加强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十五条县属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赠人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十六条县国资监管机构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以及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对超预算擅自对外捐赠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捐赠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属企业应结合本办法,对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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