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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3-0000382 公开目录 沂政办发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YNDR-2022-0020007 效力状态
标  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基层文物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基层文物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基层文物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基层文物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县文物安全工作,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属地管理,相关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力量支持监督”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确保各级各类文物安全,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文物火灾和文物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规模性文物盗窃盗掘等犯罪活动,不发生法人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文物安全的法律法规、意见和规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必须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严肃问责追责,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

第三条 文物安全管理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文物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临沂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沂南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单位、革命遗址和国有博物馆、纪念馆,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文物安全责任

第五条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施文物安全目标管理,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体系,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县文旅局(文物局)和相关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认真开展巡查检查,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

县综合执法局根据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配合县文旅局(文物局)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要依法严格各类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审批程序,严格依照文物保护法及临沂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在土地供应和工程建设前,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应报请县文旅局(文物局)依法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盗掘、盗捞、盗窃、破坏文物等犯罪活动,及时移交结案文物;查处故意损坏文物、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活动的违法案件;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生产、消防检查及安全相关工作指导。

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七条 落实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县文旅局(文物局)重点负责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安全工作。

县文旅局(文物局)、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对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监管和日常性检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天网工程”,实时监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革命文物建筑每月至少巡查1次,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季度至少巡查1次,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指导文物看护员做好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负责全县文物保护规划编制、项目上报及实施监管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案审核及修缮工程监管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履行文物安全管理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文物单位的安全监管,要有工作机制、有专人负责、有保护档案、有经费投入。建立文物巡查制度和建立文物保护员队伍,做好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监管,巡查工作每处每月不少于1次,并有文字、影像资料等方式对巡查工作全过程记录备查。加强对各类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施工中发现文物的,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县文旅局(文物局)。对具备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安装电子监控,纳入“天网工程”,实时监控;对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逐一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每年上半年集中上报县文旅局(文物局);按要求制作悬挂“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牌”,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排查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制定专项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并通过书面文件、影像资料等方式对各项监管工作全过程记录备查。

第八条 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各相关部门与文博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压实基层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文旅局(文物局)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业务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 文物安全规范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制度、规定、通知要求,落实好文物安全规范标准。

县文旅局(文物局)、执法机构及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日常性检查工作,应依照国家文物局下发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文物督发〔2011〕21号)组织实施,不得简化程序。文物执法巡查应如实记录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详细信息、存在问题,及时将巡查记录、文字和影像资料等整理归档,建立电子与纸质档案。对执法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应当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违反的相关规定及具体整改要求。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分管文物工作负责人应熟知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位置、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对上级文物督导、巡查要一同参与。对上级检查反馈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严格按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县文旅局(文物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条件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以视频监控系统为基础的技防设施和监控中心,完善24小时远程监管、文物建筑火灾报警、消防物联网监控和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等功能,须与公安和消防救援部门联网联动,提高安全监管的科技化水平和工作效率。配备专业防盗、防雷、防自然损坏的器材和设施,并做好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落实管理队伍,按照相关消防标准设立专(兼)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标准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和专兼职消防员,承担应急消防等工作。 

第十条 对文物安全案件和文物违法案件,依照国家文物局下发的《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文物督发〔2012〕1号)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发生的文物案件,应及时制止,并在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文旅局(文物局)报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县文旅局(文物局)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文物安全。

第十一条对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程,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未经许可,严禁擅自实施文物保护工程。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文物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一律按程序向县文旅局(文物局)报批备案。

第四章 督察与问责

第十三条强化文物安全工作监管。县文旅局(文物局)、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文博单位日常文物保护单位安全责任开展督导检查,重点对巡查不落实、文物保护单位档案不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事故和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等情况进行督察,对工作低效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建立完善文物安全政府督察机制。县政府每年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察,对文物安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对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重点督办。

第十五条 建立文物安全追责问效机制。对辖区内文物案件多发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其他文博单位,约谈主要负责同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从事文物工作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

1.对文物安全责任不明确的;

2.文物保护安全隐患问题较多的;

3.不认真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职责的;

4.不按程序开展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文物安全看护员取消待遇,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

1.管辖区内有文物盗挖现象的;

2.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出现破坏现象的;

3.发现文物案件不及时上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看护员资格,对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文物保护工作一票否决。

1.辖区内多次出现文物案件的;

2.文物保护工作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3.文物单位出现建设性破坏的;

4.对本辖区发生的文物案件,隐瞒不报的。

第十六条 加强对各类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对本辖区区内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不立即上报,造成文物哄抢、损毁、破坏的,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七条 严格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报批程序。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建设性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职责,确保文物安全。凡因失职渎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被盗、火灾或损毁、灭失的,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被盗、重大火灾或严重损毁、灭失的,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或原生环境的,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珍贵文物被盗、损毁、流失、灭失的,发现文物被盗、损毁不按程序上报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县政府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全县综合考核和单位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县政府对创新文物保护工作,应用科技手段强化文物安全的组织和单位,给予资金奖补。对文物保护先进个人,对发现并及时处置重大文物安全隐患的人员,以及其他文物安全保护有功人员,进行精神、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安全保护措施得力的单位、个人,由县政府或县文物保护委员会、县文旅局(文物局)授予文物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表扬,计入单位绩效考核,并作为干部评价推荐的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依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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