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xrmzf/2018-00038786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沂政办发〔2015〕43号 |
成文日期 | 2015-09-11 | 发布日期 | 2015-09-15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5〕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员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退养民办教师待遇,根据临政办发〔2004〕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按照临政办发〔1999〕36号和临政办发〔2002〕71号文件规定,由市教育局统一审批办理手续的退养民办教师。 二、提高发放标准 根据临政办发〔2004〕35号“每次退休公办教师养老费上调时,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也必须上调,其标准按照同等条件下国家规定的退休公办教师上调数额的80%执行,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规定,提高的退养补助费测算标准为:中级职务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补助费280元、助级及以下职务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补助费208元。由于基本退养补助费提高,住房补贴(按基本退养补助费的35%计算)也相应提高,中级职务每人每月增加98元,助级及以下职务每人每月增加72.8元,由县教体局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落实和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退养民师的关心和爱护。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资金,集中财力,确保本次增资按时足额发放,解除退养民办教师的后顾之忧,维护民办教师退养政策的严肃性。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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