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ynxrmzf/2018-0003880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沂政办发〔2015〕35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8-21 | 发布日期 | 2015-08-26 |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中 |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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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 知 沂政办发〔2015〕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 责任分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文件,根据部门工作职责,现将主要任务分工如下: 一、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1.实施重点行业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地方石化、轮胎、船舶、服装、医药、新材料六个行业投资项目贷款,以及物流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物流中心等重点项目贷款,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期限1—3年,贴息资金省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 2.积极支持装备制造业及新兴产业发展。从2015年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业领域,对企业购买的产品质量保证和产品责任等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同时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信息产业、先进制造业、海洋经济等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 3.启动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1)新能源工业热力系统推广应用工程,主要在纺织、食品加工、化工等工业领域,建设使用一批太阳能工业热力系统,财政按照系统日产热水量进行补贴。(2)工业企业及热电厂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支持工业企业和热电厂使用高效煤粉锅炉,并在煤炭清洗、煤粉制备、配送、储存、锅炉改造等环节进行改造升级,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3)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能耗费用托管型两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4.大力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主要是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招展活动给予补助;支持“好品山东”网络营销平台建设,提高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力;对技术水平高、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总集成总承包示范项目给予奖励,通过支持一个龙头企业,带动提升一个产业链。(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招商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局) 二、完善财政政策,促进大众创业创新 5.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力度。(1)扩大创业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创业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均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不低于1万元提高到不低于1.2万元。(2)将“创新券”适用范围扩大到省内所有小微企业,对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助共用网平台”,使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财政加大补助力度,其中对西部隆起带小微企业补助比例由30%提高至60%,其他地区由20%提高至40%。(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科技局) 6.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将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遴选数量,由每年20家增加到30家,并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奖补标准提高到每处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 7.进一步完善扩大就业政策。(1)进一步放宽对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由原来仅限于公益性岗位,扩大到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60%。(2)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高职业培训省级补助标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分别由每人350元、400元、450元提高至400元、600元、600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8.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政策范围。从2015年起, 实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普惠制,对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 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三、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公共产品和公益性服务 9.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对重点PPP项目前期费用给予补贴;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新上项目银行贷款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期限1-3年,贴息资金省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10.加快推进水利、公路建设。(1)水利建设方面,集中支持雨洪资源利用、农村饮水安全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2)在公路建设方面,重点实施国省干线安全生命防护及穿城路段安全整治工程,切实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交运局、县公路局、县发改局) 11.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重点支持农村改水改厕、冬季采暖、污水处理、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及农村中小学校舍标准化等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委农工办、县教体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 12.开展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试点。2015年,省财政对开展城镇、困难工矿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试点的地区和企业进行奖补,鼓励地方主动盘活房屋维修基金,对小区进行建筑物维修、楼道清理、外墙粉刷、危房改造、防护加固、环境整治等,并同步引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切实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县房管局、县住建局) 四、加强财政金融配合,努力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问题 13.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1)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市县政府共同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依法纳税、诚实守信、管理规范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省级财政给予30%的补偿。(2)建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代偿分担机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且担保费率不高于l.5%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担保机构、财政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按协商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中小企业局) 14.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试点。对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各级财政按保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过l50%的损失部分,给予相应比例的风险补偿,所需资金省级负担70%,市县负担30%。(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中小企业局) 15.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从2015年起,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农业担保机构,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县农业局)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16.进一步加大减税清费力度。继续落实好与企业已签订合同的优惠政策。对纳入首批“营改增”试点范围且税负增加超过一定幅度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进一步清理、整合、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收费清理力度。改革、规范各种保证金、质押金制度。完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清单及常态化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县物价局、县财政局) 17.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积极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减轻小微企业保证金负担。探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积极打造“政采贷”新型融资产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8.用足用好现有各项财政政策。加快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步伐,增强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和放大作用。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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