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ynxrmzf/2018-00038816 | 公开目录 | 沂政办发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5-09-1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
| 标 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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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5〕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4 1.1编制目的................................. 4 1.2编制依据................................. 4 1.3适用范围................................. 4 1.4处置原则................................. 4 1.5预案体系................................. 5 2事故分级............................ ...... 5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5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5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6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6 3组织机构及职责............................. 6 3.1应急机制启动............................. 6 3.2指挥部设置............................... 7 3.3指挥部职责............................... 7 3.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7 3.5成员单位职责............................. 7 3.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11 3.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12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12 4.1监测预警.................................12 4.2事故报告.................................13 4.3事故评估.................................15 5应急响应...................................15 5.1分级响应.................................15 5.2应急处置措施.............................16 5.3检测分析评估.............................17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17 5.5信息发布.................................18 6应急保障........................... .......18 6.1信息保障.................................18 6.2医疗保障.................................18 6.3应急队伍及技术保障.......................18 6.4监测数据保障.............................19 6.5物资与经费保障...........................19 6.6宣教培训.................................19 7后期处置...................................19 7.1善后处置.................................19 7.2考核奖惩.................................20 7.3总结.....................................20 8附则.......................................20 8.1名词解释.................................20 8.2预案管理.................................21 8.3演习演练.................................21 8.4预案实施.................................2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沂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南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储运、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运转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应对体系,集中高效地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乡镇、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1.5预案体系 全县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县、乡镇(街道、开发区)两级管理,由本预案、乡镇(街道、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成,相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威胁2个以上省份(包括我省在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1.2超出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2.1.3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2.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2.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2.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2.2.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3.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3.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2.3.3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2.4.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4.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4.3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县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县应急指挥部设置 成立沂南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食药监局局长 组成人员: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住建局、交运局、食药监局、农业局、渔业办、林业局、商务局、卫计局、环保局、民宗局、旅游局、粮食局、畜牧局、质监局、盐务局、民政局、检验检测中心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3.3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较大决策与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4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药监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县食药监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和流通、餐饮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品的查封及召回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网上舆论引导和网上舆情研判。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乳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 县教体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察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有关监管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交运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渔业办: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疾病监测,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消费品的调配供应。 县卫计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县民宗局: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因清真食品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县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县畜牧局:负责养殖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盐务局:负责食盐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对涉及食品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1)事故调查组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由县食药监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监察局和相关监管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初步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相应部门、企业、单位依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计局负责,事故涉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医疗机构参与。其主要职责是: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4)检测评估组 由县卫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药监局,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根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专家应包括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 3.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县食药监局及卫计局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县卫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全县各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药监局、卫计局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县食药监局和县卫计局通报的信息; (3)乡镇(街道、开发区)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8)国家、省或其他地市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药监局通报。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经初步核实后,要及时续报收集的相关信息。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药监局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越级报告,同并同时向县政府报告。 4.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县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及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核定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和省、市政府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5.1.2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县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当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县卫计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救治工作。 (2)县卫计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县农业、渔业、畜牧、林业、质监、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等,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县农业、渔业、畜牧、林业、质监、食药监等有关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并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省外时,及时报请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5.4.1.1级别提升与降低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减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4.1.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解除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5.5信息发布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医疗保障 县卫计局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开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实施医疗救治。 6.3应急队伍及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县食药监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6.4监测数据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县食药监局督导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6.5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要有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6宣教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县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考核追责 7.2.1考核 县食药监局定期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7.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药监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市食安委报告。 8附则 8.1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食药监局负责解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应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8.3演习演练 县食药监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实际,统一组织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沂南县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2.沂南县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 附件1
沂南县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附件2 沂南县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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