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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2-000026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7〕20号
成文日期 2017-03-30 发布日期 2017-04-0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中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沂南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理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从业人员、公众和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铀(钍)矿、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4.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4.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1.4.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沂南县境内可能发生的或危及沂南县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l.6 应急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资源共享,快速高效地处理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沂南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为沂南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辖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辐射事故应急保障组。

沂南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环保的副县长为组长,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公安局、卫计局、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沂南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县环保局、公安局、卫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辐射事故应急保障组,由县环保局、公安局、卫计局、财政局等部门的相关专业应急技术人员组成。

2.2 职责

2.2.1 组织机构职责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关于较大辐射事故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县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的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市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示;制定和修订全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县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发布和决定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监督检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指挥和协调各相关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县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的汇总;负责向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

县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承担一般辐射事故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由县环保局负责。

县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的药品;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由县卫计局负责。

县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为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全县相关单位、部门及公众提供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必要时,提出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县辐射事故应急保障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各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分工,做好各种必要的应急保障力量与物资器材的准备工作,以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能及时提供保障。

2.2.2 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公安部门: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对辐射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

卫计部门: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医学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对辐射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和人员培训的经费保障等。

环保、公安、卫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同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编制各自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具体人员和联络方式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 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3.1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公安、卫计等部门报告。

3.2县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县政府、市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

3.3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县政府、县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局。

县环境保护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进行辐射事故的初步分级,并将分级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等级不能确认的,由县环保局报市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3.4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市级辐射应急机构、市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3.5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除按规定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外,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县政府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上报县政府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在2小时内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应向市政府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

4.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处理

4.1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一般辐射事故和无人员伤亡的较大辐射事故由县辐射应急机构处理;根据需要可向省市辐射应急机构请求技术支持。较大辐射事故中有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人员伤残的,上报省市辐射应急机构处理。

4.2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抢救受害人员,同时向县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公安、卫计部门报告并请求支援,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如出现人员伤害,应立即送当地辐射定点医院治疗;如当地无法处理,应及时转诊至由省市卫计委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4.3各乡镇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同时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指导事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和影响扩大。县辐射应急机构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同时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指导事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和影响扩大。

县环境保护局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要求县环境监测站、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科组成辐射监测技术组,赶赴现场进行辐射监测,判定辐射水平。

县公安局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组成现场控制组,按照专家咨询组意见以及辐射监测技术组的监测数据,设立隔离区、外围区和集结区,限制人员的出入,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已被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进行控制。

卫计局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指定定点医院,组建医疗救护组,并组织救护人员赶赴现场待命。

如辐射监测技术组发现人员或物品被放射性沾污,县环境保护局应要求县环境监测站组成现场洗消组,对放射性表面沾污的人员和物品进行现场洗消去污,并对有放射性沾污场地进行洗消,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放射性沾污的衣物。现场洗消组还负责收贮在医院急救中产生的被放射性沾污的衣物等。

县辐射应急办会同辐射监测专业组和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研究后,提出终止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宣布。

4.4接到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产生较大范围放射性污染、脏弹攻击、大型辐照装置放射源失控等发生可能引起大面积的公众恐慌的辐射事件等报告后,立即启动县级辐射应急预案并上报市辐射应急办。在市级辐射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乡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市辐射应急办指挥下开展工作。

4.5在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应注意收集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上报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由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协调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4.6在事故应急状态下,环保部门可根据专家咨询组的建议,在媒体上开展公众健康宣传,及时开展公众心理干预,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经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县环保局负责及时发布事故处理和处置情况。

5应急响应的终止

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应急响应终止

对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下去为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辖区担负的应急响应任务,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发生类似事故;评价辐射事故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做好善后工作;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经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于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6培训和演练

6.1培训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部门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和方案,每年对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相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6.2演练

各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沂南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各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应当完成制定下一年度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实施方案。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每2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各部门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演练总结报告应及时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负责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

7.2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

7.3制度保障

7.3.1值班制度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值班电话:12369;0539-3221502;0539-3221580;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7.3.2 应急设备物资日常保养制度

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部门应加强对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7.3.3 总结报告制度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应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并于2周内报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8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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