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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xrmzf/2018-00038840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7〕32号
成文日期 2017-04-26 发布日期 2017-04-29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启动条件

2 组织机构体系与职责任务

2.1 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2.2 县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各工作组的职责

3 预警监测和报告处理

3.1 火险预警级别

3.2 火险预报与发布

3.3 林火监测

3.4 信息报告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4.2 扑火指挥

4.3 扑火原则

4.4 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表彰奖励和追究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 消防后备力量保障

6.3 消防物资储备保障

6.4 后勤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培训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沂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沂南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南县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

1.4.2 密切协作、尽职尽责、形成合力、全面保障的原则。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1.4.3 快速反应、科学扑救、处置得当、确保安全的原则。以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居民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4.4 完善机制、强化基础、预有准备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

1.4.5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6 县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全县指导性;乡镇(街道、开发区)、林区企业、国有林场(园艺场)、集体及个体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1.5预案启动条件

1.5.1 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变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重要火情时,根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国有林场(园艺场)的救助请求,经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1)起火3小时后尚未扑灭明火的;

(2)森林火险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起火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受害有林地(森林)面积超过 10 公顷的;

(4)市级或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发生的;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6)国有林场(园艺场)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

(7)其他需要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的。

1.5.2 国家、省、市及其有关部门或县委、县政府领导有重要指示的,应启动本预案。

2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指挥、副指挥和成员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 挥: 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员: 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国有林场总场、县应急办、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旅发委、县卫计局、县经信局、县交运局、县公路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气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县供销联社、县广电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武警沂南中队、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有关负责人。

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政府的指示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县的森林防火工作;防火期内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组织本县森林防火工作检查;向县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火灾;宣布启动本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指定负责人到达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审查批准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表彰本县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承担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县政府、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森林火灾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系统和火灾扑救应急指挥系统;负责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培训工作;做好县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的管理,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单位做好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工作;落实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演练工作;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政府、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2.2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任务

预案启动后,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前线指挥部由指挥,副指挥、调度长和成员组成。设立值班调度组、火场指挥组、火场扑救组、火场专家组、火场观察调度组、支持保障组等工作部门。

指挥由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委派到火场的主要领导担任,其他领导为副指挥,调度长由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或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前线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和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前线指挥部的职责:全面掌握火场地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分析火场发展趋势;全面掌握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安排扑火任务和工作计划;调度指挥现场森林消防队伍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场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火案侦查、火灾调查及火场验收;负责前线指挥部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等。

指挥职责: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就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副指挥职责: 协助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前线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调度长职责: 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1)值班调度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组长由县林业局森林防火战区分管副局长或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战区所辖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人、国有林场(园艺场)负责人参加。

负责建立与火场指挥组的沟通联络;落实市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协调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及时处理反馈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信息;根据火场指挥组提供的火场信息及时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必要时向指挥部指挥提出直升机参与灭火申请;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对外信息发布工作;起草上报扑火信息和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总结报告。

(2)火场指挥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林业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火灾发生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根据火情动态,制定扑火方案,报请前线指挥部,按照前线指挥部下达的指令,组织扑火力量进行森林火灾扑救;与值班调度组建立起有、无线通信联络,保证火情信息传递畅通;根据扑火需要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

(3)火场扑救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人武部、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各森林消防队伍、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按照战区分工、就近增援的原则,组织扑火队伍对火灾尤其是明火实施扑救。扑火队伍分成3个梯队,第一梯队由县森林消防大队(含靠前驻防队伍)、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公安特巡警大队组成,负责扑灭明火;第二梯队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国有林场(园艺场)等森林火灾发生地森林消防队伍组成,支援第一梯队做好明火扑救,负责清理余火;第三梯队由县直森防指成员单位及有关企业扑火预备队、民兵预备役组成,增援第一、二梯队进行明火扑救,配合火灾发生地预备队负责坚守火场,以防复燃。及时向火场指挥组汇报火场情况,并提出合理扑救意见和建议。

(4)火场专家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专家组由熟悉森林防火、森林资源调查、通讯、气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专家组要配备火场及周边的地形图、通讯设备、摄像设备、图传设备、标绘等设备,及时勾绘火场态势图。根据火场可燃物状况,以及风力、风向、火势和重点保护目标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火灾扑救方案。气象、通讯部门应及时为专家组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和通讯保障。

(5)火场观察调度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林业部门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吸收武警、公安、消防、经信、当地民兵部门专业人员参加。根据需要调集机动中继设备和通讯保障车辆。观察调度组要派出3个以上火场观察哨,观察哨要通过有无线对讲设备、图像接收设备等必要手段,连续观察调度火场,每间隔半个小时准确报告一次火场状况和蔓延态势,为指挥长决策提供依据。

(6)支持保障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值班调度组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应承担的任务通告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支持保障组,按照预案立即行动,完成各自担负的职责任务。同时,完成前线指挥部指派的其它任务。

县林业局:执行前线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研究拟定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督促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火情处置工作;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救援服务;协助查处火灾起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火灾发生地对灾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提报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县人武部:负责指挥民兵应急分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在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由民兵负责向火场送水,在森林消防专业队后面清理余火。一个专业队员后面跟上3名以上民兵带水进行余火清理,并间隔一定距离,留下一定数量人员看守火场。

县国有林场总场:全面掌握国有林场及周边区域的火场动态,研究拟定紧急处置方案;负责组织国有林场专业半专业队伍等扑火力量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实施科学扑救;做好增援力量的道路引导、余火清理和必要的后勤保障;协助调查火灾起因、评估受灾情况、查处涉案人员;提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县公安局:负责火灾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火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对火灾肇事者等有关人员进行监控,防止逃逸,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指挥县公安消防大队、特巡警大队及其他工作人员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调集消防车奔赴火场,支援火灾现场扑救工作,在林区道路上密集摆布消防水车,提前向作业区域洒水或做好洒水作业准备。

武警沂南中队:负责指挥武警官兵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武警官兵持2、3号工具或带水进行余火清理。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信息收集,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准确的提供火灾现场的天气、风速、风向和近几天的天气预报,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气象服务和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县民政局:与县林业局共同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灾民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配备必要的车辆、药品和器械,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助等工作。

县监察局: 负责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县级所需资金。

县交运局:负责扑火人员、物资运输车辆调集和火场道路的铺设、维护等工作。

县水利局:提供火场周围水库、塘坝、河流、湖泊等可供飞机吊桶取水的水源地情况资料,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旅发委: 负责旅游区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火场地理信息资料。

县教体局: 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安监局: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征调扑火必须物资。

县供销联社:做好扑火必须物资的供应和生活物资的筹集。

县广电台:在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授权下,负责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火灾现场火险等级、火灾案件查处等信息和扑救森林火灾英模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森林火灾现场录像资料的搜集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工作,及时疏导通往火灾现场的公路交通,在主要路口设立临时岗哨,指挥运送扑火队伍、扑火物资的车辆,引导扑火人员进入火场,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的转移、撤离、疏散等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火灾现场的电力供应。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解决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园艺场):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积极调集当地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派出得力人员做好增援力量的道路尤其是上山道路的引导和地形、地貌的指导;本着就近原则,着重做好扑救队伍饮食、油料等急需、易耗物资的供应保障;组织力量认真做好明火扑灭后的火场看守,严防死灰复燃;配合搞好火灾原因调查、受伤人员救助、受灾人员安抚等工作;协调做好向保险公司进行森林保险理赔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以上职责外,还应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总体要求,积极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

3预警监测和报告处理

3.1火险预警级别

受温度、湿度、降水量、风力等气象因子和林内可燃物载量、树种类别、树龄等森林因子的影响,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低;

二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低;

三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需加强防范;

四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林区需加强火源管理;

五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极高,严禁一切林内用火。

预报火险等级为四级及以上时,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国有林场(园艺场)应有一名副指挥(副场长)在岗待命,各级森林防火人员应全员备勤,进入戒备状态,实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3.2 火险预报与发布

县林业局与县气象局共同加强与县广电台合作,联合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的制作和发布工作。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时,在县广电台及时通过插播滚动字幕等方式向全县发布。县林业局负责通过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向全县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预警信息。

3.3林火监测

利用视频监测,及时掌握林火动态情况;各地电子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林火监测网络。

3.4信息报告

3.4.1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110和119报警平台报告,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30分钟内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场位置、气象情况,火情发展和扑救情况。在扑救过程中,每间隔1小时书面续报一次火场和组织扑救情况;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火情时,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园艺场)应立即报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准后,立即上报县政府,报送县应急办、县安监局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当出现本预案1.5.1中7种情况之一的;

(2)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3)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4)需要县里支援扑救的;

(5)上级领导赴火场现场指挥应立即报告。

3.4.2 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4.3 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接收到森林火情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到火情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信息后,要立即核准有关情况及时组织就近扑救,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二级。

4.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本预案1.5.1中7种情况之一时,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工作状态,紧急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并立即赶赴火场.

4.1.2 Ⅱ级响应

发生火情,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部门要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1个小时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国有林场(园艺场)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扑救。

4.1.3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1.3.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村庄社区或林区生产经营单位基层应急队伍、乡镇(街道、开发区)或林场(园艺场)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必要时,申请县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扑救,并根据需要申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公安消防大队、武警沂南中队、民兵预备役等救援力量。

4.1.3.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1.3.3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指令当地卫生院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县卫计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

受伤人员和死难者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1.3.4保护重要目标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油库、加油站、重要仓库、炸药库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1.3.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判断实时实地的地形、林情和气象条件等火场环境,把握火情发展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集结地选择和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科学指挥,灵活决策,避免发生危险。外地进行增援的队伍要有当地熟悉地形的人员带领上山,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4.1.3.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1.3.7发布信息

通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等。

4.1.3.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12小时。经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林场(园艺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4.1.3.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县森防指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在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本预案启动后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区域,成立分区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分区指挥部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杜绝多头指挥现象发生。民兵和公安、武警力量执行灭火任务时,在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和武警沂南中队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工作。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首先保护扑火人员、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 在扑火战略上,坚持“快速出击、重点围歼、科学减灾”原则。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充分利用傍晚和凌晨风力较弱时的最佳时机,做到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一次性出动扑灭成功率。

4.3.3 在扑火战术上,坚持“整体围控、各个歼灭、彻底清除、严防复燃”原则。利用灭火炮弹和手持灭火弹降低火势;迅速跟进风力灭火机队伍再次吹弱火势;再跟进2—3号工具队伍快速扑打明火;最后由洒水器材和铁锨工具队伍进行彻底清理。

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以县森林消防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武警沂南中队、乡镇(街道、开发区)专业半专业队伍、民兵应急分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专业队伍需及时进行体力休整和物资补充,要有预备队,有序轮换上阵。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60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下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4.3.5在落实责任制上,坚持划区包片原则。建立和落实扑火、清理、看守火场和火案追究查处责任制。

4.4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4.4.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实施跨乡镇(街道、开发区)、林场(园艺场)调动。

4.4.1.1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按照县建大队、乡镇建中队的要求,各森林防火重点乡镇和重点国有林场(园艺场),要组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登记造册,建制编队,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分别由地方森林防火指挥部门直接指挥。必要时,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可以统一调用。

4.4.1.2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应在县人武部、县公安消防大队、武警沂南中队的分别领导下,组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必要的森林扑火技能训练,并将组织情况和通信联络方式函告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4.1.3后备森林消防队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防火期内,要组织当地企业职工和社会劳动力,建立群众性后备森林消防队伍,并进行必要扑火技能训练,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辅助力量。在明火扑灭后,采取划分区域、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办法,地毯式查找清理余火。并自带水桶向火场送水,用水彻底浇灭余火,有效防止死灰复燃。

4.4.2跨乡镇(街道、开发区)、林场(园艺场)增援扑火力量的组成。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单位的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跨乡镇(街道、开发区)、林场(园艺场)扑火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应视当时当地火灾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4.3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当需要跨乡镇(街道、开发区)、林场(园艺场)扑火力量增援时,由发生火灾的单位向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各单位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调动由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单位下达调动命令,由该单位组织实施。民兵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县人武部和武警沂南中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4.4 支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跨乡镇(街道、开发区)、林场(园艺场)支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配备与运输由调出乡镇(街道、开发区)、林场(园艺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4.5 森林防火专业半专业队进行支援时的安全及对接工作。在进行增援的过程中,增援队伍的领队负责好本单位专业半专业队的人员、装备统计和被增援单位的联系工作,机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队员安全。发生火灾地安排专人负责与增援队伍联系、队伍的接应、火场带路和人数统计、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专业半专业队伍迅速投入战斗。

4.4.6道路加大型水灭火装备,开设双重阻隔隔离带。以道路为依托提前开设隔离带,并在阻隔道路上密集摆布消防水车,提前向作业区域洒水或者做好洒水作业准备;在充分利用挖掘机和油锯清理道路两侧可燃物的同时,用消防车、高压水泵、串联水泵喷水阻隔火头,压制高强度树冠火,确保隔离带阻火效果,有效阻止火灾蔓延。

4.4.7扑打明火与清理余火同步进行,确保不发生余火复燃现象。专业半专业队伍扑火的同时,一定要安排跟上余火清理的队伍。一个专业队员后面跟上3名以上民兵、机关干部和当地村民带水进行余火清理,并间隔10-20米留下一定数量人员看守火场,打一段、守一段、巩固一段。同时,发动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和群众用塑料水桶、水袋等容器向火场送水,用水彻底浇灭余火,有效防止死灰复燃。

4.4.9 人工增雨方案

县森防指及时向县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县气象部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向火场派出携带移动监测设备的相关服务人员,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森林火灾扑救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林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林场(园艺场)应当予以补偿。

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园艺场)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灾民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受伤人员的安抚,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尽快恢复植被。

5.2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全面总结工作。重点分析总结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要求及时上报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5.3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县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国有林场(园艺场)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监控系统的作用,建立起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与火场间,以及火场本区域间的通信指挥网络,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6.2消防后备力量保障

必须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建设,并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遣和指挥。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消防力量建设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消防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消防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加强训练,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6.3消防物资储备保障

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风力灭火机150台、油锯50 台、串联水泵15套、细水雾灭火装置2台、脉冲水炮2台、灭火炮5门、割灌机1台、囊(桶)式灭火水枪70套、数字电台4套、对讲机40部、对讲中继台2部、发电机1台、充电机1台、灭火弹15箱、睡袋20件、组合工具70 套、头盔100顶、三号工具600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防火重点单位共配备风力灭火机200台、油锯80台、水枪90套、灭火弹15箱、串联水泵1套及二三号工具、铁锨、扫帚等扑打工具一批。各级森林防火队伍要加强灭火机具的保养维修,并及时作好补充,县储备库储备机具主要用于县级专业队伍使用和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供应,乡镇(街道、开发区)、林场(园艺场)要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适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常用扑火机具。

6.4 后勤保障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国有林场(园艺场)要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食品应急供应机制,解决所有参战人员的饮食问题。在调运扑火装备中,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国有林场(园艺场)要提前做好装卸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准备工作,做到随调随到。在火场成立油料、饮食、装备调运专项工作小组,根据前方扑救工作需要提供有效保障。

6.5经费保障

6.5.1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抢险救灾经费,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拨付渠道予以解决。

6.5.2 各级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机具、设备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6技术保障

收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7培训演练

根据国家和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实施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的要求,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火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护林员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进行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林场(园艺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每年防火期内,必须进行1—2次扑火实战演习。公安消防、武警和民兵应急分队组织的森林消防队伍,每年防火期内,应进行防火实战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提高安全自救能力。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度要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县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并报县政府批准。本预案的有效更新期为三年。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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