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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2-0000253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8〕15号
成文日期 2018-04-02 发布日期 2018-04-09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废止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8〕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升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山东省土地综合整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全县范围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或拟立项的城乡建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土地整理等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局、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投资用于土地综合整治的专项资金,包括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融资资金及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土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经上级国土部门验收后核定的净增耕地面积。

第五条 土地综合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定额预算、市场化运作、投资收益对等、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土地综合整治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权不受损三条底线。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国土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土地综合整治政策。

(二)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土地综合整治计划。

(三)负责与县财政局、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确定项目,办理相关项目手续。

(四)负责组织协调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

(五)牵头组织县财政局、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实施项目的勘测定界、规划设计、评估、立项、施工、监理、技术复查核查、验收、抽查等工作。

(六)负责核定项目建设工期,组织项目验收、移交,新增土地指标的申报入库,并逐级上报备案等工作。

(七)负责市场化交易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八)负责监管新增建设土地指标交易。

(九)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土地综合整治及专项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

(十)负责及时全面收集整理从项目立项、工程招标、实施管理到验收各阶段的文件、数据、图件、影像等资料,并登记造册、立卷存档。

第八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国土局筛选和审查土地综合整治,与县国土局联合下发项目立项的通知。

(二)组织审定项目预算,申报争取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三)负责审定项目投资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核定新增土地指标价款。

(四)负责对土地开发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的跟踪评审及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牵头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土地开发整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主要职责:

(一)根据与县政府签订的土地综合整治合同实施土地综合整治。

(二)与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签订联合建设协议,共同进行项目招投标及项目的实施管理。

(三)审查各项目提款资料,核实工程进度,办理工程资金的支付。

(四)负责收取新增土地指标转让款,制定土地综合整治贷款的还本付息计划,及时偿还专项贷款资金本息。

第十条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与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联合建设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主要负责项目立项前的相关准备、施工管理、协调等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要求,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牵头落实项目建设“五制”管理工作,即项目公告制、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

(三)负责审核、转报用款申请,提供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资金支付手续及相关资料,自觉接受项目监督检查。

(四)负责配合项目验收,做好项目移交及后期管护等工作。

(五)确保各项报批手续合法、合规、完备,资金使用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符合相关要求。

县发改、农业、水利、林业、住建、规划、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综合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土地综合整治实行项目管理。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土地综合整治储备库,本年度确定下年度土地综合整治。根据土地综合整治计划由县国土局、财政局和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会审确定融资项目及计划。

第十二条 土地综合整治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二)项目所在区具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所必须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者已经制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与资金,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者上述配套基础设施正在实施。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且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

第十三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禁止以土地综合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和林木、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第十四条 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土地综合整治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国土局、财政局审核。

土地综合整治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等相关图件,专家论证意见,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意见,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以及协议等资料。

第十五条 土地综合整治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通过后,县国土局、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通知,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立项的通知文件,共同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设计单位应对土地综合整治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项目设计方案应征求当地群众意愿,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对规划设计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做好解释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国土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并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有关内容。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按程序进行变更: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变更项目设计与预算的,不得降低项目设计预设的工程质量等级和耕地质量等级。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土地综合整治实施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法人制、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土地综合整治由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责,具体工作按照本实施办法“职责分工”执行。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和内容。县国土局、财政局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竣工后,应当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竣工后,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报县财政局评审。县财政局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具体评审工作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报告做为新增土地指标成本核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局、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等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返工。

第二十三条经初验合格的项目,县国土局、财政局应当持下列资料,分别向上级国土、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验: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综合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项目竣工图、单体工程竣工图、竣工后勘测定界图、土地综合整治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六)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终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整改费用由项目施工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竣工及工程审计完成后,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 土地综合整治验收后三十日内,项目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签订管护合同。

第二十六条 县国土局应会同县财政局定期巡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建立土地综合整治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综合整治新增的耕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承包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承包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耕地管护,进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不得弃耕撂荒。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土地出让金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投资资金等。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严格按照国家、省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土地综合整治支出标准:增减挂钩项目按照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不高于17万元/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按照不高于8万元/亩的标准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平原类按照不高于6万元/亩的标准执行。费用超支不补,结余资金拨付给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项目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统一划入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实行集中支付制度和申请拨款制度。资金拨付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签发支付证书,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共同审核签批。

(二)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根据资金审核签批文件将工程款支付至施工单位。

(三)申请资金支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

2.项目预、决算书或工程结算清单;

3.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

4.开具发票;

5.项目工程手续、监理、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6.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三十一条 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制度。县投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专账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并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土地综合整治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土地综合整治相关支出范围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管理支出。

土地综合整治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支出标准按照《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鲁财综〔2014〕65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第六章新增土地指标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县国土局负责新增土地指标的市场化交易,交易价格按照土地指标市场价格确定,最低转让价格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30%,最高转让价格不高于22.1万元/亩,县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和土地指标价款两部分,土地出让价款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取,土地指标价款由竞买人直接支付到沂南县智圣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未交纳土地指标价款的竞买人不具有县土地竞买资格。竞买人凭县财政局和县土地综合整治中心收款证明方可到县国土局签订供地合同及其他土地转让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全县通过土地综合整治新增的土地指标,要分类、分地块计算单位投资成本,作为转让土地指标成本依据。转让土地指标成本原则上按照项目总投资和不低于30%的收益核算。土地开发收益扣除管理费用后,用于后续土地开发整治或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五条 使用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土地指标的用地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指标成本,购置土地指标成本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七章项目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国土局应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综合整治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按照核定工期完成土地综合整治,未按期完成的,直接扣减项目管理费用,并上报县政府接受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以年度为周期,按镇街自评、县级重点抽查的程序进行。绩效考评工作由县国土局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土地综合整治的耕地质量改善、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等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进行评价;或者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国土局及县财政局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国土局负责对土地综合整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会同县财政及有关部门对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效率,并对业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

第四十一条 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使用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土地综合整治的立项审批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权限,上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项目的验收、移交、管护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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