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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xrmzf/2018-00038885 公开目录 沂政办发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5-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

意 见


随着全县小城镇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村镇建设项目不断增多,村镇建筑市场日趋活跃,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呈上升趋势。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促进全县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鲁建村字〔2013〕30号)、市住建委《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临建质发〔2013〕33号)精神,结合我县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实行分类管理

本意见所指村镇建设工程是指在县城规划区以外,乡镇和村居规划区内实施建设的公共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一)按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村居规划区内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3层(不含3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居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乡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3层(含3层)以下住宅(以下称限额以下工程),主要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三)村居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管,并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

二、落实责任,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

(一)建设单位作为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规划、用地、工程建设等手续,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严格材料供应,尊重工期要求,对限额以上的工程依法报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纳入监管。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管和指导,对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确保做到无缝隙、无盲区、全覆盖。加强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执行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在项目规划、地质勘察、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施工组织、建材选用、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

(三)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村建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监督辖区内限额以上工程建设方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加强对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乡镇规划区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施工场地、施工队伍资质、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及建设资金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等批准建设手续,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乡镇规划区建设限额以下工程的,应当向乡镇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镇政府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批准开工建设,并实施质量安全管理。

(六)个人在村居规划区内自建3层(含3层)以下住宅,应当向乡镇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镇政府要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提倡选择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队伍(有资格或有经验的建筑工匠)进行设计、施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材料。

(七)乡镇规划区内的加层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八)限额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到批准开工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点对村镇建筑工程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内容、技术档案与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购配件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总体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竣工验收备案。村居规划区内限额以下农民自建房的竣工验收,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强化措施,切实抓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一)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执法力量,原则上各乡镇建设服务站配备3-5名工作人员,并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建村〔2013〕49号)的要求,每个乡镇至少要配备1名以上专职乡镇建设管理员,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保证工作经费。县、镇两级建设执法力量要开展联合执法,切实解决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缺位的问题。

(二)县、镇两级建设执法力量要加强对限额以上工程执行基本建设手续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责任。巡查人员发现乡镇、村居规划区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限额以上工程未经开工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以及在上述规划区外擅自建设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担任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联络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上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监督重点放在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以及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建材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与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设计、施工等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加强村镇施工队伍建设和建筑工匠从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人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放村镇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严禁无资质证书的施工队伍和人员从事村镇建筑工程施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等3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6号)要求,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农民工再温暖工程”。围绕建筑行业农民工技能提升,开展建筑业农民工高技能人才(技师)培训和建筑业农民工多岗位技能培训,对村镇施工队伍和建筑工匠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同时,通过发放挂图、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加强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普及行业操作规程,提高建筑专业技术水平。

(五)各乡镇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村镇建筑抗震技术、抗震设计、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积极应用隔震与消能减震技术,避免采取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形体。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农民自建住宅要采取圈梁、构造柱、现浇楼面等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要在正常设防标准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计。

四、加强对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指导

(一)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划、土地使用管理要求。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取得宅基地批准文件。

(二)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在申请建房时,应与所在村镇建设服务站签订建房服务协议,协议可作为村镇建设服务站对其工程进行管理的依据。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动工之前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提交工程地点、面积、结构、层数等工程基本情况。

(三)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

五、附则

该《意见》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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