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245 | 主题分类 | 矿产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办发〔2018〕24号 |
成文日期 | 2018-07-26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煤矿山整治规范评估补偿方案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整治规范评估补偿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沂南县非煤矿山整治规范评估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非煤矿山整治规范评估补偿方案 为保证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的指导意见》(临政发〔2017〕18号)等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政策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关闭的,一律不予补偿 1.违法开采导致采矿权未能延续的; 2.因年检不合格导致采矿权未能延续的; 3.因其他原因导致采矿权未能延续的。 (二)因政策关闭的矿山给予补偿 补偿资金待矿山关闭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给予现金补偿或入股。存在下列问题的,不予补偿: 1.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开采的,相关环评费用等不予补偿。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安全费用等不予补偿。 3.在矿区范围内未办理林地使用等手续的,矿区不予补偿。 二、补偿范围 (一)已开采矿山补偿评估范围 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剩余储量采矿权价款;矿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采矿设施,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为矿山开采投资建设的道路、水、电、通信等配套设施;采矿权办理费用(各类报告编制费用);登记在企业名下合法的汽车、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辆等可移动资产原则上不予补偿,由企业自行处置。 (二)未开采矿山补偿评估范围 采矿权价款、采矿权办理费用(各类报告编制费用)。 三、评估办法 (一)已开采的矿山补偿评估办法 1.剩余储量采矿权价款按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矿业权价款计算。 2.矿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采矿设施,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为矿山开采投资建设的道路、水、电、通信等配套设施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沂政办发〔2017〕24号)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3.采矿权办理费用(各类报告编制费用)的补偿,由采矿权人提供合法单据,按照剩余资源储量占总占用储量的比例分摊计算。 (二)未开采矿山补偿评估办法 1.采矿权价款按照办理采矿权证时缴纳的数额返还。 2.采矿权办理费用(各类报告编制费用)按照采矿权人提供合法单据数额返还。 资产评估机构从县政府招标备案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中选取。如采矿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从县政府已招标备案的其他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中另选评估机构进行复核。 四、评估组织 县里成立专门矿山资产评估小组(附件1),从县财政局、国土局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对保留的16家矿山和拟关闭的31家矿山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矿山资产评估补偿标准(附件2)进行。对因工作不认真、标准把握不严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沂南县矿山资产评估小组 2.沂南县矿山资产评估补偿标准 附件1 沂南县矿山资产评估小组 组 长:冯奇志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县基层财政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杨运献 县财政局评审中心主任 张 红 县国土局地质勘查办公室主任 成 员:商良波 县财政局评审中心副主任 吴秀才 县国土局矿产资源管理所科员 附件2 沂南县矿山资产评估补偿标准 一、房屋 1.砖混(红砖,檐高≥3.2米)710元/㎡(檐高<3.2米按比例递减); 2.砖混(石头,檐高≥3.2米)700元/㎡(檐高<3.2米按比例递减); 3.砖混(部分空心砖,檐高≥3.2米)690元/㎡(檐高<3.2米按比例递减); 4.砖混(空心砖,檐高≥3.2米)680/㎡(檐高<3.2米按比例递减); 5.瓦房(红砖,檐高≥3.2米)600元/㎡(檐高<3.2米按比例递减); 6.瓦房(石头,檐高≥3.2米)580元/㎡(檐高<3.2米按比例递减); 7.瓦房(部分空心砖,檐高≥3.2米)560元/㎡(檐高<3.2米按比例递减); 8.瓦房(空心砖,檐高≥3.2米)540元/㎡(檐高<3.2米按比例递减); 9.彩钢复合板棚房(檐高≥5米,跨度≥10米)240元/㎡; 10.彩钢复合板棚房(3米≤檐高<5米)180元/㎡; 11.彩钢复合板棚房(2.2米≤檐高<3米)150元/㎡; 12.彩钢复合板棚房(3米≤檐高<5米,跨度<12米)100-120元/㎡; 13.彩钢瓦棚房(檐高≥5米,跨度≥18米)150-170元/㎡; 14.彩钢瓦棚房(檐高≥5米,跨度≥12米)120-150元/㎡。 二、围墙 1.乱石基砖墙80-100元/㎡; 2.乱石基土坯墙45-60元/㎡。 三、地面 1.水泥地面25-40元/㎡; 2.花砖地面20-30元/㎡; 3.砖地面10元/㎡。 四、水井 1.砖井(包括乱石井):深5-10米、直径1.5米,3000-4000元/眼; 2.砖井:深10-20米、直径2.5米,4800-5800元/眼; 3.下管井200-450元/米。 五、电力通讯线路 1.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低压线路1200-1500元/杆; 2.通讯广播线路1200-1500元/杆; 3.照明木线杆90-100元/杆。 六、补偿标准中未说明的地上附着物,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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