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3-000026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办发〔2018〕37号 |
成文日期 | 2018-11-29 | 发布日期 | 2018-12-13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与监管互动制度(试行)等四个制度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与监管互动制度(试行)等四个制度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8〕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行政审批与监管互动制度(试行)》、《沂南县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试行)》、《沂南县行政审批专家评审制度(试行)》和《沂南县行政审批联络员制度(试行)》等四个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行政审批与监管互动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 为加强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结审批后,通过电子政务网或者内网,将审批结果、企业承诺书和审批要件发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联络员通过网络即时获得有关信息,以便加强事后监管。 二、监管部门将相关重要监管信息及时传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一)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取得行政审批结果后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承诺,从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审批过程中需监管部门协助踏勘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电子政务网或者内网进行相关信息推送。各监管部门收到信息后应按相关规定安排相关人员协助踏勘。 (三)审批过程中需各监管部门提供控制参数(如:总量控制)、监测数据,专项或行业规划、专家评审意见的,各部门在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需求信息后,按繁琐简易程度,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 三、信息推送 (一)利用电子政务网或内网建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科室和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双向推送渠道。 (二)推送信息主要内容为相关审批结果及要件。 (三)推送时限为审批事项办结当日。 (四)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业务科室和各监管部门行政审批联络员为推送责任人。 四、审批业务指导和培训 (一)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如遇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等情况,监管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协助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参加相应的法律法规培训,资质考试和业务学习等。 五、责任追究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沂南县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县有关规定,对涉及生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审批项目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形式 联席会议采取专题会议形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为会议召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确定议题、主持会议、总结意见。各职能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特别重大、复杂的项目,可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并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参会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会议程序 联席会议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适时召开。主要程序如下: (一)动议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科室将需要会商的项目提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业务科。 (二)确定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业务科对提交的项目进行梳理,确定会议内容,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后由综合业务科将会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通知参会相关部门。 (三)议程 申请人说明项目审批相关情况。参会部门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县政府讨论决定。 (四)纪要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行政审批局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给县相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要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对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均视为部门同意该事项。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办理审批和有关手续,并做好监管工作。 沂南县行政审批专家评审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效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完善审批管理机制,保证优质、高效、公正地完成有关评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组成 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由具有相关资质或有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经验的人员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二、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学风严谨、认真负责为行为准则。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在本专业或行业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行业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工作纪律 (一)评审专家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受外界的干扰。如有与申请人存在影响公正性判断的情况,必须事前予以声明,进行回避。 (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依照规定进行评审,保证工作质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出具虚假或不客观评审结论。 (三)评审专家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和收受申请人的产品、现金等有价证券,不得要求企业进行有偿咨询或其它经营性活动。 对违反以上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违法违规违纪责任。 四、评审费用 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支付评审费用。 五、停用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评审专家,予以停用: (一)无故不参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委派任务和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等统一活动的; (二)以权谋私,侵害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服务项目等; (三)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查工作的; (四)有被投诉且事实确凿者; (五)不遵守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六)其他与行政审批评审工作不当的行为。 沂南县行政审批联络员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加强行政审批与事后监管部门的联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确定 (一)联络员原则上由县属职能部门中承担监管职责的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联络员应熟悉本部门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各职能部门负责确定本部门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科室定期进行信息交换。 (二)负责接收审批结果和审批相关要件。 (三)负责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规情况及时传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工作纪律 (一)恪尽职守,不拖沓、应付,按时完成联络员工作任务;联络员因故不在岗的,应及时安排好顶岗人员。 (二)定期参加联络员会议,针对审批与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联络员工作成效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成效差的予以批评。确实因联络员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相关文章: 沂政办发〔2018〕37号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与监管互动制度(试行)等四个制度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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