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fb/2019-0000111 | 公开目录 | 沂政办发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7-10-09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统一编号 | YNDR-2017-002005 | 效力状态 | |
| 标 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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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沂南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提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奖补的维修养护经费及乡镇(街道)、村级组织筹集的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工程产权归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和灌溉用水协会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三条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的水库、河道堤防、干支渠、水闸、泵站、水电站和农田水利设施及设备进行的维修和养护,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面貌,保持原有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第四条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优先安排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管护到位、工程管理所得收益管理规范、年度考核合格的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和灌溉用水协会管护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第五条乡镇(街道、开发区)、村级组织和灌溉用水协会应当按照水利设施分级管理的责任范围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六条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管护奖补费、宣传费等。 (一)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护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二)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护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使用费。 (三)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维护养护项目中维护养护人员的劳务费用。 (四)管护奖补费:是指小型水利工程委托管理后对管护主体(人员)的管护奖补费。 (五)仪器、设备、工具费用:主要是支持乡镇水利站配备用于小水建设、管理所需的量测仪器、设备、工具。不超过下达维修养护资金的1%。 (六)宣传费:开展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及管护所必须的广告宣传、文件及材料印刷等相关费用。不超过下达维修养护资金的1%。 (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七条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二)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超出正常维护养护项目范围和标准、未经财政、水利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五)为上级安排的水利项目配套。 第八条维修养护补助资金计划编制。由县水利局依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奖补项目、数量、标准,分别编制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的水利设施和村级组织管理的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经费计划书,于上年度11月底前报县财政局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维修养护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和手续,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积极推行项目维修养护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条建立项目公示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将水利设施维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工程效益、监督电话等情况进行全面公示,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一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修养护项目应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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