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j1/2022-0000084 | 公开目录 | 政策汇编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宣传解读参考材料 |
“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宣传解读参考材料 省财政厅 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国家着眼宏观经济形势,推出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规模更大、力度空前。我省积极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创新出台地方减负举措,形成了一揽子的减税降费措施。为使政策发挥最大效力,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今年绝大多数重要、核心的减税降费政策全部纳入了第二批政策清单中,共包含11项政策,初步测算,将为相关市场主体新增减负约1280亿元。下面,重点解读一下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的四项政策。 一、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一)政策背景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在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就业、激发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几年,我国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出了一系列普惠性减税政策。今年,国家又将小微企业多项税费优惠政策扩围加码,比如,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优惠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大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考虑到小微企业自身规模较小,应对风险能力较弱,受疫情冲击、经济下行等影响较大,经营比较困难,我省确定顶格执行减免幅度,为企业“雪中送炭”,将对保主体稳就业发挥积极作用。 (二)政策内容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只要符合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政策。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2.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说明的是,这项政策是可以叠加享受,即纳税人可先行享受其他相关优惠后,再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税收优惠。 3.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4.执行期限 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 )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因相关政策在3月份出台,政策执行时间是今年1月1日起,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出台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经申报缴税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直接退还。 二、我省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50%执行 (一)政策背景 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我省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为落实好省政府文件,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政策规定,2019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对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鉴于“鲁财税〔2019〕5号”文件于2022年1月到期,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2021〕6号),将“鲁财税〔2019〕5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政策内容 1.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优惠内容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3.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4.执行期限 2022年1月至2025年12月。 (三)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2021〕6号) 三、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一)政策背景 长期以来,为支持创业就业,国家对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2019年,国家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围提标,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上浮幅度内确定具体税收扣减标准。我省一直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最大程度释放减负红利。鉴于相关政策于2021年年底到期,财政部等部门先后下发文件,延长了政策执行期限。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政府同意,2022年3月,省财政厅、省税务等部门联合发文件,我省继续按照最高上浮标准执行相关政策。 (二)政策内容 1.享受主体 (1)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3)招用上述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2.优惠内容 (1)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国家标准为12000元,我省按20%幅度上浮)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国家标准为6000元,我省按30%幅度上浮)。 (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国家标准为6000元,我省按50%幅度上浮)。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4.执行期限 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至2025年12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 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 四、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一)政策背景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是中央为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省自2006年开始征收该基金,按全省范围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5厘电价筹集,由省财政厅委托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征收。自2021年1月1日起,该基金移交税务机关征收。 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授权,2017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二)政策内容 今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5号),授权省级政府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结合当地实际,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继续停征该基金。3月9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鲁财税〔2022〕9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我省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三)保障措施 停征该基金后,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停征条件,缴费人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费的,由同级税务机关予以退还。相关经费缺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给予保障,确保“减费不减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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