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kjj1/2025-0000010 | 公开目录 | 政策汇编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汇编 |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流程: 1.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②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④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⑤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⑥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⑧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奖励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2.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申报时间:每年5月省科技厅下发申报通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市科技局的通知为准。 责任科室:高新科 联系电话:3232715 二、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 政策依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5〕25号) 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等对象的资金。 适用范围: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且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微企业。 申报条件: 1.山东省境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上两个年度均已按要求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的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且较上上年度研发投入有所增长。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须达到4%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须达到6%以上。 4.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情形。 5.如是纳统企业,在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基础上,还须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如实填报企业上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申报流程: 1.省科技厅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报工作通知,同时下达经初步筛选后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与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名单。 2.各市科技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申报。 3.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补助资金需提供企业入驻孵化协议。若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或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应提供相应更名证明材料。 4.各市科技局对本市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5.省科技厅对各市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下达补助计划,省财政厅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获得补助单位。 申报时间:以省科技厅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责任科室:高新科 联系电话:3232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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