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gtj/2026-00030 | 公开目录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3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关于对优化工业企业土地续期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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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工业企业土地续期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土地出让金不得减免、不得以各种形式变相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综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可减免,没有续期价款分期支付的相关政策。 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可通过缩短年期和逐地块分别续期的方式续期,续期年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最长50年,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确定。 此复! 联系电话:3252225 张晓璐 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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