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tj/2019-0000120 | 公开目录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9-07-1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第2号建议“关于农村幼儿教师待遇的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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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岳宝芹、孙春英、朱英、吕虹婧代表: 感谢你们对我县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你们提出的《关于农村幼儿教师待遇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幼儿代课教师的待遇 目前全县农村幼儿代课教师共2171人,是我县农村幼儿教育的主力,为我县农村幼儿教育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没有编制,工资不能列入财政预算,只是由幼儿园每月发放1200-2000元不等的工资,少数幼儿园为幼儿教师购买养老保险,多数幼儿园没有购买养老保险。现在很多幼儿代课教师都到了50岁以上,面临着退休没有待遇的问题。 二、解决的办法 县教体局曾下发通知,要求所有幼儿园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聘用的代课教师购买养老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好幼儿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 对于即将到退休年龄,而没有养老保险的这部分年龄偏大的幼儿代课教师,我们建议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解决。一是按照1年教龄每月20元标准进行核算。2002年以前的教龄,2014年已照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人口计生委四部门印发《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人发〔2014〕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代课教师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人字〔2014〕4号)文件精神,乡镇政府已对其2002年以前的任教教龄进行了认证,到60周岁以后按1年教龄每月20元,发放补助。2002年以后的教龄,可参照2002年以前教龄标准进行认定,由乡镇政府给予发放。二是由乡镇政府对其2002年以后的教龄按照解聘用工的标准进行一次性支付。三是参照“退养民师”的办法,按教龄长短,核定一定数量的退养补助费,由乡镇政府按月发放。 联系电话:0539-3221218 2019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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