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jj1/2024-0000056 | 公开目录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关于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
李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同时,规定了罚则,第109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我县承保机构基本情况 我县目前共有国寿财险沂南支公司、太平洋财险沂南支公司、大地保险沂南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沂南县支公司、中华保险沂南县支公司、人保财险沂南支公司等16家保险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我单位坚决做到不强制和指定任何一家承保机构开展安责险业务,由企业按照自己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承包机构。 三、加强监管,对承保机构进行评估 完善监管机制、督促承保机构落实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各承保机构要认真履行《关于开展2024年度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进企业活动的通知》(鲁安办字〔2024〕22号)事故预防服务职责,足额提取安责险,通过政策宣传进企业、教育培训进企业、隐患整治进企业、专项整治进企业、公益宣传进企业等“五进”服务,开展“自选动作”,提供精准性、个性化的服务,打造形成各具特色、成绩显著的创新性工作模式。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事故预防服务效能评估办法》(鲁安办发〔2024〕11号),从组织机构、承保服务、理赔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事故预防服务、投诉举报与反馈情况等方面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包机构进行效能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通报,鼓励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优先选择评估结果优异的承保机构投保。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县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联系电话:0539-3221406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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