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tj/2019-0000133 | 公开目录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9-07-1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
| 标 题 | 关于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代表第194号提案“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的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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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代表: 感谢您对我县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校外培训机构场所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 消防安全检查(备案)。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 仓库、车库、危房、简易建筑、超过五层以上建筑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 二、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的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艺体教育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与所培训科目相对应的专科以上毕业证书。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并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教师资格,具有3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三、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问题 校外培训机构应明确收费项目、制定收费、退费标准并向教体局备案并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周期或者提前、打包、捆绑预收费用。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开具本机构的税务发票,并列明收费项目。 四、课后服务问题 贵代表所提的“全面推行中小学校内课后托管”的提案,我省于五月八日出台了《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9〕2号),文件规定:“2019年9月底前,全省所有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段)课后服务全面开展,有需求的小学生全面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初中参照实施。”文件对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形式、经费筹措、教职工激励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就此项工作做出了工作要求,能切实解决小学生课后托管难问题。 联系电话:0539-3880030 2019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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