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j2/2019-0000009 | 公开目录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住房保障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9-07-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关于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委员第70号提案“收取小区维修基金,保障业主居住环境”的答复 |
李云光委员: 您提出的《收取小区维修基金,保障业主居住环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职能自2018年8月份由县住建局转到我中心,收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正是我们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后一直想解决的问题,也将作为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2019年1月1日,县住房保障中心联合县财政局发布了《沂南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开展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是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我中心严格按照《沂南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 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根据《沂南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联系电话:0539-3615195 2019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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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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