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索引号 rsj1/2019-0000062 公开目录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9-07-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标  题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委员第6号提案的答复

迟彦孝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就您《关于正确解决民营企业历史性社保欠缴问题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对有历史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和人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要求,不开展集中清缴工作,不增加企业社保费负担。

二、严格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要求,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费率由1.5%降低至1%,其中单位部分由1%降至0.7%,个人部分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将工伤保险的费率降低20%。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

三、对以前放弃社会保险又要求补缴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与法律相悖,对要求补缴的按照人民法院、劳动仲裁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进行补缴。

四、每个企业应不断规范用工行为,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劳动保障监察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

五、根据户籍改革制度,我市已取消城镇和农村户籍的区分,对企业雇用的员工应不存在城镇和农村区别,对用工30日以上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联系电话:3221409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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