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rsj1/2020-0000281 | 公开目录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
| 标 题 | 关于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委员第167号提案关于“对下岗失业职工出台补交拖欠养老金”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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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德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就您《关于对下岗失业职工出台补交拖欠养老金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近年来,国家和省市不断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2016年12月国家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随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进行了转发,并要求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对涉及“以个人身份补缴”等不符合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2019年12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又下发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行为,规范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身份证明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证等证明材料,对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出具的符合规定的法律文书。”我县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您反映的我县有很多下岗失业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对于申请补缴且符合补缴规定的,我们将按照政策及时予以办理补缴手续。 二、关于建议出台优惠政策进行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问题。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全省统一征缴政策规定,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出台都是由省以上制定。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反映企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困难问题,争取上级出台对困难群体缴费的优惠政策。 联系电话:3221409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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