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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fj1/2021-0000046 公开目录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沂南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8-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标  题 关于对企业公章使用在法律上的责任划分的答复

黄立刚委员:

您提出的《企业公章使用在法律上的责任划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的关心与支持。企业公章使用在法律责任上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该提案中提议的三项盖章认定标准不符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除特别规定外:在公章盖章中,无需法人签字即有法律效力;在公章盖章中,无需法人委托手续即有法律效力;在公章盖章中,更无需股东签字即有法律效力。

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也是有效的。同理,即便没有法人签字或委托手续或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签字,但如果合同已经加盖公章,那么合同也是有效的。

另外,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公司自愿将印章外借他人使用,应视为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公司承担。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并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印章的使用规则,但由于章程仅对内有约束力,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违反章程,合同也有效。但是,违反章程使用公章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如果发生,甲企业其签订某合同加盖的是自己公章,而是乙的个人行为,但合同相对方丙有理由相信乙有代表甲公司签订合同的代理权,因此乙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的行为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我国的公章备案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备案,主要是企业在刻制公章过程中的备案(包括初刻、补刻和增刻备案等);二是工商备案,主要是企业办理工商手续时的备案,例如《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曾要求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供印章备案材料。

由于工商部门接受的企业备案资料较多,且通常不会对公章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有时企业工商备案公章与公安备案公章并不一致,甚至可能在工商备案材料中出现多枚不同公章。但即便如此,当事人基于备案公章公示效力而产生的信赖也应予以保护。例如,在“彭良兵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川惠皓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1748号】中,尽管工商材料中出现了五种不同印文的中十冶集团印章,且均与中十冶集团提供作为检材的印文不符,但最高人民法院仍坚持工商备案具有公示效力,故当事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工商备案材料中公章的真实性。

如构成职务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使用假章,可产生与真章同等效力。

例如,在“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杰与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06号】中,虽然涉案多份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一尺水公司使用的公章样本不一致,但因为盖章人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行为的真实性。

如构成表见代理,无代理权的人使用假章,也可产生与真章同等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2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使涉章犯罪导致民事合同无效,公章所属企业也未必能够完全脱身。

例如,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案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均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但因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本案所涉贷款过程中具有过错,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认为,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综上,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遵守1993年4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企业印章的管理;

二、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印章的使用规则,依法向损害公司利益的人追偿。

三、建立日常保管制度:

(一)公司印章采取分级保管的制度,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需要领取并保管。

(二)印章必须由专门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并在其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

(三)公章应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损毁、遗失和被盗。

四、明确保管人责任:

(一)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二)必须严格依照公司印章使用规定使用印章,未经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三)在使用中,保管人对文件和印章使用单签署情况予以审核,同意的用印,否决的退回;

(四)检查印章使用是否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如不符则不予盖章;

(五)在印章使用中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规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公司印章在使用管理中需采取的措施。

(一)企业要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印章管理岗位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印章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企业要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指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三)企业新注册设立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并备案。企业临时刻制印章,包括项目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经过法律部门、专业部门审查,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四)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制定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印章的单位必须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过有权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单位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

(五)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六)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应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写明文件份数,在文件内容实施后,应再次进行核准登记。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时,应将文件、资料退回行政部(或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在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过程中,公章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七)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企业印章管理部门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组织法律、监察等部门对所属单位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级印章保管和使用单位。项目部印章和部门印章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时要将使用权限通知业主、原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项目部和企业的部门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账,绝不允许分包方使用项目部印章。

(九)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十)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国家级报纸上发布澄清声明,及时知会潜在客户;再次,及时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解除相关合同,如果相对人不予配合,要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解除相关合同。

联系电话:0539-3221309

沂南县司法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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