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j/2023-0000001 | 公开目录 | 执行效果评估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发改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发改局关于《沂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策后评估 |
《沂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策后评估 《沂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实施以来,至今已经一年多。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沂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沂政发〔2017〕3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需要对《办法》进行后评估。 一、评估目的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参考周边县区情况,结合沂南县停车收费管理实际,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办法》。《办法》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定价原则、收费计费方式、鼓励减免政策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现依据规定对《办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的目的为以下两点: (1)评估《办法》相关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为《办法》的今后修改完善提供依据; (2)通过评估总结《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对《办法》提出科学、全面的修改完善建议。 二、评估工作概况 (一)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该重大行政决策内容是否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一致; 2.合理性评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3.协调性评估:该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规范、条文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有效实施; 4.操作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5.完善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6.绩效性评估: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总体情况;该重大行政决策内容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该重大行政决策内容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评价和反应等。 (二)评估方法 为了保证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此次评估工作综合运用以下两种评估方法: 1.实地考察 第一步:了解《办法》的施行状况。评估小组到《办法》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办法》的具体工作流程和实施状况,邀请相关人员填写问卷并征求书面意见。 第二步:为了全面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评估小组针对相关部门及机构展开调研走访工作,询问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机构对《办法》施行以来的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他影响因素的意见建议,为其修改、完善提供有益借鉴。了解执行部门和执行机构在《办法》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不足,从而进一步完善《办法》的落实工作。 2.相关法律比较分析。 将《办法》与国家、省市县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重大行政决策等进行比较,深入分析《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协调性等。同时与《办法》类似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小组也收集同级其它区域的决策文件,进行横向比较,汲取其先进经验。 三、评估结果 经评估,现将《办法》的评估结果呈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合法性评估 该《办法》是规范和完善沂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主要文件,也是上述决策事项的重要表现形式,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予以印发。 1.制定主体合法根据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和《沂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沂政发〔2017〕33号)规定的内容,沂南县人民政府有权在本级政府辖区内的贯彻实施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故该《办法》的制定主体符合规定。 2.程序合法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为《办法》的起草单位,文件由沂南县人民政府公布,根据《沂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由沂南县司法局指导县发改局严格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 县发改局于2021年5月11日至6月9日通过网络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021年7月5日,县发改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了由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社会组织人员、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代表对收费标准方案提出了意见, 2021年7月12日,县发改局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议。经综合评审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有关规定整体上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建议修改完善后出台实施。 2021年8月4日,县发改局办公室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认为《办法》有关内容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经县发改局讨论,《办法》有关内容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决定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审查。 县司法局经审查,认为《办法》的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均具有合法性,并提请县政府研究。 2021年8月14日,《办法》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3.内容合法 《办法》内容符合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办法》中规定的管理范围和部门职责明确合法,各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措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缓解车辆停放矛盾,着力解决停车难问题,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经分析,评估小组认为《办法》的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均具有合法性。 通过实地调研,大部分市民认为该《办法》与国家、省市及其他法律法规、重大行政决策无冲突之处,故沂南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办法》的民众认可程度较高。 (二)合理性评估 随着沂南县私家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停车问题日益突出,停车难、停车贵、乱停车、乱收费等现象并存,停车问题看似小事,却容易在市民与政府之间制造矛盾。 为解决以上矛盾,且考虑各个主体的实际利益,《办法》明确了收费主体及范围,采取多元定价方式,明确收费计费方式、鼓励减免政策,充分发挥各方优势,盘活闲置停车位。因此,《办法》的出台必要、可行、合理。 (三)协调性评估 《办法》在标题、结构和文字表述方面符合《沂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因该《办法》中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发文中对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相配合的其他部门都做出了协调规定,且管理制度衔接得当,最大程度上克服了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推卸责任的情况。 (四)操作性评估 《办法》内容及配套制度中,对部门职责、定价形式、定价原则、定价依据、计费方式、减免范围、责任约定、鼓励政策等做出明确规定。因该《办法》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停车收费的高低、合理与否同时需要考虑好市民、停车场经营者、政府各方的利益,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是具有指导性的重大行政决策。 1.定价形式多元化 《办法》中采用两种定价形式,明确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等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停车场位置的变化,因地制宜,灵活调整收费标准,最大化资源利用现有的停车位置优势,同时也分散了停车场经营者的经营风险,平衡了多方的利润优势。 2.明晰收费定价原则 《办法》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区)、大型车高于小型车”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考虑成本、设施设备等级、位置、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资源集约等因素。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自主制定。此次价格调整遵循着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区)、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化原则,缓解地上停车位,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地下车位,减少占用过多的土地资源,对沂南县缓堵保畅起到积极作用。 4.明确收费计费方式、鼓励减免政策等内容 在《办法》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次、计时等计费方式,明确了车辆免费停放的对象和时间,收费方式向大众公开公示,减少“僵尸车”霸占公共停车路段的现象,从而影响其它车辆临时停放,鼓励市民出行办事“快停快走”,提高社会办事效率。《办法》还鼓励对残疾人合法驾驶车辆停车服务予以收费减免优惠,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适当收费,这项规定有利于解决大众停车难的问题,激活闲置停车位。 5.加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内容 停车场经营者在收取停放服务费后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车辆停放服务相关责任由经营单位与停放人双方约定,明显现阶段的收费流程相较之前的流程更规范化、完整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做到收费收支信息公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杜绝现场议价、黑收费、乱收费现象。 (五)完善性评估 《办法》已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职责、分工和其他配合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相配套的制度明确、具体、健全。 2.统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 《办法》出台以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模板,要求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统一按照规定格式制作公示牌(表),并在停车场入口、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完善收费核定、告知手续 以《办法》出台为契机,要求经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停车场(住宅小区除外)在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相关核定价格的请示文件。 4.加强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联合行政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全县停车场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12315”、“12345”监督举报电话、网络、来访等多种形式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5.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违法的处罚责任。 (六)绩效性评估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8月15日出台了《沂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于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现已实施了有一年多,全县机动车停放情况初见成效。 1.现阶段停车服务收费政策更具有完整性、系统性,拓宽了停车收费管理的覆盖面 《办法》内容及配套制度中,对部门职责、定价形式、定价原则、定价依据、计费方式、减免范围、责任约定、鼓励政策等做出明确规定。2010年县政府办公室《沂南县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仅对公共停车场(点)停车收费制定了标准和规范了管理。《办法》的出台,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纳入管理,实现了停车设施管理的全覆盖。 2.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 《办法》按照“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不含住宅小区)、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使定价更加规范,收费形式更加灵活,充分利用不同的停车资源,努力提高泊车位的周转率和利用率。 4.有序释放停车场点 《办法》的出台,对推进沂南县停车资源共享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2021年以来,沂南县逐步开放了城区范围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地,缓解了市民“有车家难回”的尴尬,进一步疏导停难。 四、评估结论 通过《办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施行,该《办法》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新形势。现阶段沂南县内的道路违法停车现象明显大幅减少,停车秩序明显好转,市民在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等方面的观念也逐步形成。 通过上文的分析,评估小组认为《办法》的制定主体享有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权限,《办法》符合《沂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操作程序,用语规范、逻辑严密、内容设计合理,符合上位法和相关政策的精神,与相关部门规范协调性较好,参照了其他地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无明显相互冲突的情况,其设定的目标任务具有必要性和可操作性,是一部较好的地方政府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办法》应该保留,后期可以对《办法》中需要明确或细化的部分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 五、评估建议 (一)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职责 《办法》第四条,虽确定了县发改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但其他配合部门的管理职责未有清楚规定。为防止出现遇到问题相互推诿、推卸责任的情况,各部门应当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避免管理工作职责不清、权限不明,推卸责任的情况。 (二)《办法》第十六条,如今停车场实行智能收费后票据凭证还需要增加电子票据 目前要求全面施行电子税务票据,《办法》此条中需要进行更新。建议修改为“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或电子税务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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