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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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沂南县文旅局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
3700000122008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或者经专家论证否决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予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4.【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5.【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或申请增加一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申请二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程、迁移工程等。”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6.【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九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
县 |
负责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乙级以下和施工二级以下)及增加业务范围的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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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沂南县文旅局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3700000122010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县 |
负责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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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沂南县文旅局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沂南境内和水域所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 |
考古调查勘探许可 |
3700000122016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六条“考古调查、勘探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初审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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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沂南县文旅局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
3700000122018 |
行政许可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八条:“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县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进行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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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沂南县文旅局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3700000122019 |
行政许可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八条:“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
县 |
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内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进行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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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沂南县文旅局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3700000122021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34项:将“文物商店设立许可”,下放至“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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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沂南县文旅局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3700000122023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三十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
县 |
负责县级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许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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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沂南县文旅局 |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3700000122024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根据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五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县 |
对内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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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沂南县文旅局 |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3700000122027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部委文件】《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2013年6月文市发〔2013〕27号)“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3.【部委文件】《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台营业性演出审批工作的通知》(2013年9月文港澳台函〔2013〕1513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邀请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大陆营业性演出不再报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征求意见,由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
县 |
对内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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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沂南县文旅局 |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3700000122034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县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进行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3月修订)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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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沂南县文旅局 |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3700000122036 |
行政许可 |
1.【其他文件】《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无)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2.【部委文件】《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设立合资演出团体的,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 3.【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其他文件】《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无)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
县 |
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3月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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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沂南县文旅局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
3700000122043 |
行政许可 |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三条:“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县 |
利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利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监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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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沂南县文旅局 |
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3700000132001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县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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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沂南县文旅局 |
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3700000132002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
县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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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沂南县文旅局 |
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
3700000132005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县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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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沂南县文旅局 |
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技术参数等事项审核 |
3700000132006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部委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 :“……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
县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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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沂南县文旅局 |
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3700000132017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县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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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沂南县文旅局 |
指导、监管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3700000132018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县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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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文旅局 |
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3700000132019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
县 |
对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进行材料受理、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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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沂南县文旅局 |
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3700000132022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县 |
材料受理、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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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沂南县文旅局 |
组织制定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 |
3700000132024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6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向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频率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
县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工作。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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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沂南县文旅局 |
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3700000132026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2.【部委规章】《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49项:“由省广电局实施的“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
县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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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沂南县文旅局 |
拟订全县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3700000139031 |
行政许可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
县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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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文旅局 |
指导监管电影放映工作。 |
点播影院设立的审批 |
3700000199028 |
行政许可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规章】《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县 |
实施设立点播影院的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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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文旅局 |
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3700000199033 |
行政许可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规章】《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第六条:“……(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4.【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下放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外商投资电影院经营许可,下放层级:设区市、县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
县 |
实施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的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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