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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j1/2024-0000047 公开目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4-05-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检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设定依据 业务科室 备注
1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 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 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 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5%(已完工项目),每年一次 县节能审查主管部门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11月第44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2.《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第十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资环科
2 对已开工企业投
资核准、备案项目
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 现场核查 1.至少1次/项目(已开工项目)2.已完成1次核查后转入随机抽查,按5%比例,每年一次 县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投资科、农村科、社会科、工业科、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县服务业中心等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5%(已开工项目),每年一次 县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投资科、农村科、社会科、工业科、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县服务业中心等
3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 2.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 5%,每年一次 县发展改革部门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投资科、服务业科
4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能源行业企业 1.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2.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3.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4. 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5.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6.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
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5%,每年一次 县级能源部门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资环科
5 油气管道保护行 政检查 企业 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 一般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 10%,每年抽查 1 次 县级油气管道 保护主管部 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第五条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 十三条 安全科
6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县电力行 政管理部门, 电力设施产权 单位 各市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0%,每年一次 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安全科
7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企业 1.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等情况。2.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等情况。3.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等情况。4.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等情况。5.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等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少以1个,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县粮食物和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8 粮食库存监督检查 企业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等情况。
3.地方储备粮轮换等情况。
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9 政策性粮食购销 活动监督检查 企业 1.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 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情况; 3.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 则情况;4.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 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 5.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 食收购政策情况;6.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 程中是否掺杂使假;7.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 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8.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 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 割;9.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 阻挠出库等;10.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 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 及违约、毁约等;11.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1个,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2 月国务 院令第 740 号)第三十八条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 年 9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2 号)第三 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10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 量标准情况;3.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4. 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5.陈 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6.粮食经营者使用仓 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7.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 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1个,抽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2 月国务
院令第 740 号)第三十八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 年 12 月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5 号)第五条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
年 6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 号)
第四条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 年9 月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2 号)第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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