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nxrmzf/2018-00039375 | 公开目录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10-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沂南县林业局 2018-10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5 (十)咨询服务………………………………………………5 二、办理流程 (一)受理……………………………………………………5 (二)审核……………………………………………………5 (三)审批……………………………………………………5 (四)办结……………………………………………………5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5 (二)行政复议………………………………………………6 (三)行政诉讼………………………………………………6 四、有关说明…………………………………………………6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1.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2.编码:3713210103001 (二)实施机构:沂南县林木管理站 (三)申请主体:单位、个人。 (四)受理地点: 沂南县林木管理站,地址:沂南县振兴路志华大厦,联系电话:0539-3619012 (五)办理依据: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六条:“……(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3、《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需要采伐依法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上林木的,应当凭省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向林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 (六)办理条件 1、木材采伐申请书(应写明树木所处位置、树种、数量等内容); 2、林权证(没有林权证的要有当地村委会的林木权属证明并盖章); (七)申请材料 1、木材采伐申请书(应写明树木所处位置、树种、数量等内容); 2、林权证(没有林权证的要有当地村委会的林木权属证明并盖章); 3、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提交采伐区设计调查文件和上年度更新证明; 4、其他单位应提交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材料。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沂南县林木管理站负责对申请人的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 沂南县振兴路政务大厅,联系电话:0539-3230969 二、办理流程 (一)受理:由林木所有人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后,并填写林木采伐调查设计书; (三)审批: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四)办结:政务大厅林业局窗口给予发证。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沂南县林木管理站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林业局党组负责对林木管理站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如实记录; (5)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4.投诉处理时限: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举报电话: 1.沂南县林木管理站:0539-3619012 2. 沂南县林业局:0539-3221856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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