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联合抽查部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临沂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并组织实施 |
1.《建筑法》(2011年4月修订)第七十八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9月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八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八十八条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1月修订)第四十四条 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1.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2.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县村镇建设。 3.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4.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5.组织实施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 |
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 |
无 |
2 |
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行为 |
1.《建筑法》(2011年4月修订)第七十八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9月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八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八十八条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2.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不包括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装饰装修、建筑节能、施工许可、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 3.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责任,负责安全资格认证上报、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4.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县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5.外地企业进昌承包工程管理工作。 6.拟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规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 |
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 |
无 |
3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1.《建筑法》(2011年4月修订)第七十八条 2.《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1.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 3.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4.组织或参与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 |
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 |
无 |
4 |
组织实施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
1.《建筑法》(2011年4月修订)第七十八条 2.《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1月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三十二条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八十八条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1.组织实施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2.备案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有关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3.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4.政府投资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5.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 |
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 |
无 |
5 |
城市燃气、热力工作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1〕10号)第二十二条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1.制定城市年度供热计划。 2.监督检查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和供热情况。 3.组织集中供热工程及城市燃气管道的规划、设计审查、建设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4.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燃气企业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抢险工作。 5.承担燃气、供热单位经营的监管责任。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 |
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 |
无 |
6 |
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责任 |
1.《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修订)第八十六条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五条 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2年11月通过)第六十一条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3.监督管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负责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 4.指导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鉴定和推广工作。 (40)承担监督管理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责任。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 |
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