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结果】沂南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5月份行政处罚(鲁临沂〔2025〕29-33号)
序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置依据 |
处置时间 |
处置类型 |
处置结果 |
违法类别 |
执法部门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1 |
沂南县恩宽液压机械厂 |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2号第A档 |
2025-05-16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界湖街道 |
鲁临沂界﹝2025﹞5号 |
2 |
沂南县良芯木业板材厂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车间锯边机除尘器锁气卸灰故障报警装置失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号第A档 |
2025-05-16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鲁临沂﹝2025﹞29号 |
3 |
临沂凡悦食品有限公司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号第A档 |
2025-05-19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苏村镇 |
鲁临沂苏﹝2025﹞1号 |
4 |
沂南县润洋新材料有限公司 |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8号第A档 |
2025-05-20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青驼镇 |
鲁临沂青﹝2025﹞1号 |
5 |
临沂市双达印花有限公司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号第A档 |
2025-05-21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鲁临沂﹝2025﹞33号 |
6 |
临沂博诚农牧有限公司 |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2号第A档 |
2025-05-22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辛集镇 |
鲁临沂辛﹝202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