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结果】沂南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5月份行政处罚(鲁临沂〔2025〕34-38号)
序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置依据 |
处置时间 |
处置类型 |
处置结果 |
违法类别 |
执法部门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1 |
沂南华辰鞋业有限公司 |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8号第A档 |
2025-05-27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鲁临沂﹝2025﹞34号 |
2 |
沂南县鼎力液压机械厂(经营者:丁雪伟) |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2号第A档 |
2025-05-27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界湖街道 |
鲁临沂界﹝2025﹞6号 |
3 |
沂南县磊金硅砂有限公司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号第A档 |
2025-05-27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鲁临沂﹝2025﹞38号 |
4 |
沂南县为其鞋厂(经营者:李为其) |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90号第A档 |
2025-05-27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教育培训类 |
沂南县界湖街道 |
鲁临沂界﹝2025﹞7号 |
5 |
临沂市足贝力鞋业有限公司 |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8号第A档 |
2025-05-27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鲁临沂﹝2025﹞35号 |
6 |
山东鑫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7号第A档 |
2025-05-29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岸堤镇 |
鲁临沂岸﹝2025﹞1号 |
7 |
沂南县振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9号第1档 |
2025-05-30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
综合类 |
沂南县双堠镇 |
鲁临沂双﹝202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