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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jj1/2026-00029 公开目录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发布机构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查处结果】沂南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3月行政处罚(鲁临沂应急罚〔2026〕29号、30号)

【查处结果】沂南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3月行政处罚(鲁临沂应急罚〔2026〕29号、30号)

序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置依据处置类型处置时间处置结果违法类别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1王某某(沂南县百口香食品厂1.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05号第A档罚款2026/3/25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12500)整教育培训类沂南县应急管理局(鲁临沂) 应急罚 〔2026〕 30 号
2山东乐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90号第A档、第19号第A档罚款2026/3/261.罚款壹万元整;2.罚款壹万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款贰万元(¥20000)整教育培训类,综合类沂南县应急管理局(鲁临沂) 应急罚 〔2026〕 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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