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23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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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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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部门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缴入国库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公办幼儿园 |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
半日制幼儿园按照全日制标准的60%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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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示范公办幼儿园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 |
310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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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类公办幼儿园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
260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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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类公办幼儿园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113号) |
210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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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类公办幼儿园 |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南县财政局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沂发改价格〔2020〕2号) |
160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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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部门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缴入财政专户 |
国家教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
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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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费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 |
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农村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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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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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宿费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
高中普通学生宿舍,城市城市每生每期70元(含水电费),农村每生每期50元(含水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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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1〕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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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部门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缴入财政专户 |
国家教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 |
中等职业学校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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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高中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 |
每生每学期,城市普通宿舍70元,农村普通宿舍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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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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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和技工学校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
每生每学年,普通宿舍最高500元,公寓A类600元、B类800元、C类1000元、D类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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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1〕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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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育部门 |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缴入财政专户 |
《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33号) |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 |
高等学校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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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学费 |
《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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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普通本专科学费 |
《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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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文史类 |
每生每学年4000元;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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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理工农类 |
《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 |
每生每学年4500元;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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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医学类 |
《山东省省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等15所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事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5号) |
每生每学年5400元;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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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艺术类 |
《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事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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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艺术院校 |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中国海洋大学等15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086号) |
每生每学年美术学、设计学、音乐表演、导演类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6000元;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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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艺术院校 |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 |
每生每学年8000元;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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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体育院校体育专业 |
每生每学年4500元;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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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高职学费 |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 |
高职学校学生 |
每生每学年理工农医专业5000元,文法财经专业4800元,艺术专业7000元;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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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校企业合作办学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等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799号) |
校企合作学生 |
每生每学年8000元,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艺术类专业上浮不超30%,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管理学类上浮不超10%,下浮不限;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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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 |
《国家发展计划委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 |
来华自费留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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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文科类专业 |
每生每学年本科大学生14000-2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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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理工类 |
每生每学年比照文科类上浮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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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医学、艺术、体育类 |
每生每学年比照文科类上浮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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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五年一贯制”学生收费 |
《山东省物价厅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2001年我省大中专院校招生收费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19号) |
五年一贯制学生 |
入学前三年:每生每学年按普通中专收费标准 入学后两年:每生每学年按第四年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专科学生相应专业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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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研究生学费 |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 |
高校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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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全日制学研究生 |
每生每学年硕士8000元、博士10000元,省属高校硕士10000元、博士13000元,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专业学位硕士、博士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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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 |
每生每学年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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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等学校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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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普通宿舍 |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 |
大中专学生 |
公办高校住宿费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标准:①7-8人间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600元,带独立卫生间700元;超过6平方米(含)800元,带独立卫生间900元。②5-6人间1000元,带独立卫生间1100元。 ③3-4人间1200元,带独立卫生间1300元。④硕士、博士1-2人间1400元,带独立卫生间1500元。⑤安装空调的房间可按每房间400元加收住宿费,每人具体加收费用标准按房间住宿人数分摊;对家庭贫困学生应减收住宿费用,减收幅度由学校自主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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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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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大中专学生公寓 |
《山东省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64号) |
每生每学年A类600元、B类800元、C类1000元、D类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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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自费来华留学生 |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 |
来华自费留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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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双人间 |
每床位每天最高32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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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单独住一间 |
按两个床位标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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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增加房间设备和改善住宿条件 |
可适当提高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普通宿舍2.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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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 |
《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85号) |
参培学员 |
实行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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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证照费 |
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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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证件费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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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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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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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居留许可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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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永久居留申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 |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
每人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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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的通知》(财税〔2018〕10号) |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每证300元,因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每证30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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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出入境证 |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
10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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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旅行证(含延期) |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
5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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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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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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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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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
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
每本120元,补发每本160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 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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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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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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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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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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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因公出国签证代办费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54号) |
因公出国需代办签证的公民 |
每证每国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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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出入境通行证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
每证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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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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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 |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个)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160元/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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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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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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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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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 |
需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 |
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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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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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
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4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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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3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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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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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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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台湾同胞定居证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
每证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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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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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
大陆居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前往台湾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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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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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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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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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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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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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居民户口簿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
居民新立户(包括分户另立户、迁入新立户)等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征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每本10元;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的,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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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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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户口迁移证件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每张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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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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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4号) |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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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居民身份证换领二代证 |
《财政部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
每证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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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居民身份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二代证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18〕61号) |
每证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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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乘机临时身份证) |
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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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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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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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号牌(含临时)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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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汽车 |
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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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挂车 |
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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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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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摩托车 |
每副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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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临时号牌 |
每张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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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机动车放大号 |
每车机动车放大号60元,重新喷放大号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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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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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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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号牌架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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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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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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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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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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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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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政部门 |
殡葬收费 |
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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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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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化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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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普通炉 |
200元/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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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高档炉 |
不超过600元/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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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体接运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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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遗体接运费(20公里以内) |
120元/具(20公里以内),超过20公里的,每超过1公里加收3元,按往返里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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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抬尸费 |
30元/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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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消毒费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1) 82号) |
40元/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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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体存放 |
6元/具·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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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骨灰寄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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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普通木质骨灰架(未封闭和半封闭) |
沂南县发改局 沂南县财政局 沂南县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县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沂发改价格〔2022〕1号) |
30元/盒·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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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普通木质骨灰架(全封闭) |
40元/盒·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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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铝合金等高档架 |
60元/盒·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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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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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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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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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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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所在地税务机关 |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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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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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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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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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自然资源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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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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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每件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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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
每件550元。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照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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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登记证工本费 |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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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自然资源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
国土资源部门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每亩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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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农田 |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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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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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耕地 |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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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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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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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物价局关于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沂价字〔2017〕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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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
1.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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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挖掘修复费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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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1号) |
500元每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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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支路与非机动车道 |
400元每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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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条(料)石路面 |
450元每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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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彩色沥青路面 |
520元每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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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水泥混凝土路面 |
450元每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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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彩色方砖 |
215元每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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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人行步道方砖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 |
200元每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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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砂石路面 |
90元每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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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道路占道费 |
占用道路单位(个人) |
0.5元/平方米.天。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对涉及灵活就业的占道经营,经批准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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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缴入国库 |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1.蜂窝公众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800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80万元/兆赫/年。 2.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国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省范围内使用1万元/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元/频点 3.电视台:省级台5万元/每套节目,市级台1万元/套节目; 广播电台:省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市级台500元/每套节目 4.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每艘 5.微波站:20—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空间电台、地球站:5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7.固定电台:1000MHz以下移动电台100元/每台 8.无线接入系统:450MHZ 频段500元/频点/基站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2017年7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和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卫星通讯系统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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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公众蜂窝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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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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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讯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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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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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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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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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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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每平方米1.2元;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露天每吨1元、非露天每吨0.5元;取土、挖沙、采石等每立方米1.2元。 2021年5月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简易低风险项目)标准由每平方1.2元降为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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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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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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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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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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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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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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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农业农村部门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1988年令第1号)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取消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船作业的,网箔、杆子箔每塘(架、挂)每年100-120元,大抄网每船每年130-160元,其它渔具每船(件)每年50-85元,一船多种渔具作业的,按最高标准征收;无船作业的,每人每年40-50元;专项捕捞中华绒螯蟹的,每船每年50-200元;采收芡实、湖菱的,每船每年2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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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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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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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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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卫生健康部门 |
鉴定费 |
缴入国库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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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鉴定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 |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
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省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其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其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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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7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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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财税〔2022〕18号) |
设区市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 |
省级初次鉴定每人次350元,再次鉴定每人次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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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283号) |
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
每例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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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3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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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卫生健康部门 |
非免规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
10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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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鲁财税〔2020〕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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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8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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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卫生健康部门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
卫健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
22元/剂次(含接种耗材费)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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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2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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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人防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 |
所在地税务机关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自2021年5月20日起,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 米,且地下不超过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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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级以上 |
《山东省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 |
每平方米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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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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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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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B级 |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8号) |
每平方米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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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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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法院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
法院 |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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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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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财产案件 |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1-10万元部分按2.5%;10-20万部分按2%;20-50万部分按1.5%;50-100万部分按1%;100-200万部分按0.9%;200-500万部分按0.8%;500-1000万部分按0.7%;1000-2000万部分按0.6%;超过2000万部分按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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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离婚案件 |
每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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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每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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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其他非财产案件 |
每件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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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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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劳动争议案件 |
每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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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行政案件 |
商标、专利、海事每件100元,其他每件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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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管辖权异议案件 |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 |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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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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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申请执行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
每件50-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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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申请执行有金额的 |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
③申请保全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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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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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每件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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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每件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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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破产案件 |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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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缴入国库 |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 |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
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压力管道检验、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安全阀校验、电梯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检验、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测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详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和鲁发改成本〔2021〕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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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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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力容器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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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车载气瓶检验 |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CNG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0〕208号) |
车载气瓶检验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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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压力管道检验 |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降低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226号)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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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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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阀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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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梯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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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重机械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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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客运索道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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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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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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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特种设备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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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仲裁部门 |
仲裁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
仲裁委 |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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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受理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 |
争议金额1000元(含)以下部分按100元交纳;1000元至50000元(含)部分按4%交纳;50000元至100000元(含)部分按3%交纳;100000元至200000元(含)部分按2%交纳;200000元至500000元(含)部分按1.5%交纳;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部分按0.8%交纳;1000000元(含)以上部分按0.4%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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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处理费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52号) |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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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相关部门 |
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各级行政机关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 |
按件计收收费标准: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100元/件;累计申请31件以上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收费标准: 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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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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